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9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游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投建埃夫特机器人超级工厂暨全球总部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3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嘉炜、周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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