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7号中国文化大厦2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王志学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刘登华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财务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2项议案,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1涉及的关联股东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晏国哲、柳卓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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