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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4年9月14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太阳股份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批复》和(2024)苏01破20号之一《决定书》,南京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公司被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9月13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民事裁定书》,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丁韶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024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批复》和(2024)苏01破20号之一《决定书》,南京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 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南京中院《批复》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报告》,称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公司)具备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营业条件,继续营业将有利于公司资产最大化,有利于维护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故向本院申请许可红太阳股份公司继续营业。经研究,批复如下:
准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二、南京中院《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东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裁定受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红太阳股份公司管理人。2024年9月14日,红太阳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称红太阳股份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正常运转,由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助于公司持续经营,且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请求本院批准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经调查分析认为,红太阳股份公司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和能力,不存在有关损害债权人等利益的行为,管理人已制定监督方案保障红太阳股份公司依法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故支持红太阳股份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红太阳股份公司管理人同时向本院提交了监督方案。
本院认为,红太阳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鉴于南京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王露
联系电话:025-57883588
电子邮箱:redsunir@163.com
联系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被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9月19日开市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红太阳”变更为“*ST红阳”。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因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未消除,且公司2020年至2023年度均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21年5月6日起至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将密切关注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批复》
2、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之一《决定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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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未消除。经审计,截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被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余额为288,405.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8.1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资金占用及进展情况
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未消除。经审计,截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被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余额为288,405.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8.17%。
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后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实,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南一农集团关联方)向公司偿还占用资金132.70万元。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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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截至2024年8月31日,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288,272.59万元(未经审计)。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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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因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开始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上表中:
①“占用总额”指占用方2020年期末占用余额并累加后续年度(至2024年8月31日)新增占用金额;
②“期间还款”指占用方2020年期末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还款金额;
③“占用余额”指占用方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占用余额。
二、关于公司督促其清偿占款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董监高持续督促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尽快清偿占款,多措并举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此:
1、公司持续关注南一农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情况,了解和跟进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通过定期发函或现场问询等积极督促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落实还款方案,催促其尽快按期清偿占款,消除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南一农集团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正在执行阶段,相关方正在积极整改中。
2、目前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公司及董监高将依法配合法院和重整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将通过债权豁免、债权抵偿以及重整投资人现金代偿等可行方式,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目前公司正继续有序推进“一对一”债权抵偿、债权豁免相关协议的签署等工作,并在原公告签署基础上取得进展。
3、公司积极聚焦主业主责,发挥红太阳产业优势,致力实施创新升级和降本增效,强化公司经营管理质量,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规范公司运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因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未消除,且公司2020年至2023年度均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21年5月6日起至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因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9月19日开市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红太阳”变更为“*ST红阳”。
3、公司被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5、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寿海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高比例质押和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风险。
截至2024年9月13日,南一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寿海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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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4年9月13日,南一农集团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500,700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182,424,031股,合计持有公司182,924,731股。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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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启动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下达的(2024)苏01破20号《民事裁定书》,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2024)苏01破2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丁韶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近日,公司通过南京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2024)苏01破20号《公告》获悉,债权人应在2024年10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4年10月16日上午9 时30分召开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一)债权申报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0月14日前,向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陈律师18951771588,拾律师15062287921;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 18 号产业中心一楼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210000)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已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若对债权性质、债权本金、利息等计算方式没有变动的,无需重复申报。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通过现场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具体会议安排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二、风险提示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召开。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被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9月19日开市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红太阳”变更为“*ST红阳”。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因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未消除,且公司2020年至2023年度均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21年5月6日起至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将密切关注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南京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2024)苏01破20号《公告》。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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