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4年09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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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769,196,502.49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锦州港”)于近日收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辽0791民初1069号、(2024)辽0791民初1070号、(2024)辽0791民初1071号、(2024)辽0791民初1072号、(2024)辽0791民初1073号、(2024)辽0791民初1074号、(2024)辽0791民初1075号、(2024)辽0791民初1076号、(2024)辽0791民初1077号、(2024)辽0791民初1078号、(2024)辽0791民初1079号、(2024)辽0791民初1080号、(2024)辽0791民初1081号、(2024)辽0791民初1082号、(2024)辽0791民初1083号、(2024)辽07民初55号、(2024)辽07民初56号﹞。截至本公告报送日,上述案件已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未开庭。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澜曦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装燕兴物产(宁波)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疆思星信仁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四:北京中恒宏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北京中农志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六:上海嘉能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七:安徽省益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八:北京智翼牛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九:中新巨能(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十:湖南斌勇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中新宏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上海中开国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63,325,673.59元、10,796,179.68元、3,437,724.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2,221,871.74元、69,427,851.82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货款18,146,352.00元、18,137,397.50元;

  4.请求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货款19,959,500.00元、30,666,196.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五向原告支付货款7,049,150.35元;

  6.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六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8O,O00,000.00元;

  7.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七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74,720,468.26元;

  8.请求判令被告八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3,800.00元;

  9.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九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30,000,000.00元;

  10.请求判令被告十向原告支付货款12,266,792.05元;

  11.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十一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39,037,545.06元;

  12.请求判令终止原告、被告十二之间《贸易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140,000,000.00元;

  13.请求判令以上十二家被告承担上述十七项案件的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内容

  (一)(2024)辽07民初55号案件事实

  中新宏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4月1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新公司向公司销售铝锭。合同签订30日内公司支付货款,中新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4月2日向中新公司支付货款150,000,000元,但中新公司仅向公司交付534.0245吨铝锭,结算金额为10,962,454.94元,剩余货物被告未交付。2024年7月2日已届交货期, 经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中新公司仍有139,037,545.06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二)(2024)辽07民初56号案件事实

  上海中开国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开公司向公司销售铝锭。合同签订30日内,公司支付货款,中开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24日向中开公司支付货款140,000,000.00元整。截至2024年8月24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中开公司仍有140,000,000.00元的货物未交付。

  (三)(2024)辽0791民初1069号案件事实

  江苏澜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曦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澜曦公司销售铝锭,合同签订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交货,澜曦公司于交货后90日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分3次向澜曦公司交付货物,于2024年4月23日完成货物交付,合计交付铝锭14,348.3746吨,结算金额为294,195,673.59元。公司交付货物后,澜曦公司已向公司支付部分货款。2024年7月23日已届支付期,澜曦公司有63,325,673.59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澜曦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四)(2024)辽0791民初1070号案件事实

  中装燕兴物产(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兴公司”)与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向燕兴公司销售铝锭,燕兴公司于交货后90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1月17日完成交货,共计向燕兴公司交付货物3,568.146吨,结算金额为69,035,534.73元。公司交付货物后,燕兴公司已向公司支付部分货款。2024年4月17日已届支付期, 燕兴公司有2,221,871.74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燕兴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五)(2024)辽0791民初1071号案件事实

  燕兴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燕兴公司销售铝锭。合同签订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交货,燕兴公司于交货后90日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23日前向燕兴公司交付货物3,295.1045吨,结算金额69,427,851.82元。2024年8月22日已届支付期, 燕兴公司有69,427,851.82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燕兴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六)(2024)辽0791民初1072号案件事实

  澜曦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签订《玉米销售合同》、2024年6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及2024年7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向澜曦公司销售玉米,公司平仓交货,货到付款,澜曦公司收到货物后120天内支付公司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向澜曦公司交付玉米4,987.84吨,结算金额11,993,261.28元,2024年5月1日公司完成交货,澜曦公司取得货权。澜曦公司收货后支付部分款项。2024年8月28日已届支付期, 澜曦公司有10,796,179.68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澜曦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七)(2024)辽0791民初1073号案件事实

  澜曦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澜曦公司销售铝锭,合同签订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交货,澜曦公司于交货后90日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13日完成货物交付,合计交付铝锭9,511.3024吨,结算金额为198,696,057.66元。公司交付货物后,澜曦公司已向公司支付部分货款。2024年8月13日已届支付期, 澜曦公司有3,437,724.44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日报送日,澜曦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八)(2024)辽0791民初1074号案件事实

  新疆思星信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星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思星公司销售玉米,先货后款,思星公司应于货到验收完成后90天内以电汇方式向公司支付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向思星公司交付玉米8,152吨,结算金额18,146,352.00元,思星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验收并取得货权。2024年8月18日已届支付期, 思星公司有18,146,352.00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思星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九)(2024)辽0791民初1075号案件事实

  北京中恒宏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与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25日及2024年7月2日签订了《进口大豆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向中恒公司销售大豆,先货后款,交货后中恒公司于90日内支付公司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27日向中恒公司交付大豆4,750吨,结算金额为19,959,500.00元。2024年8月24日已届支付期, 中恒公司有19,959,500.00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中恒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十)(2024)辽0791民初1076号案件事实

  北京中农志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中农公司销售玉米,先货后款,中农公司应于货到验收完成后90天内以电汇方式向公司支付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向中农公司交付玉米14,400吨,结算金额为32,054,400.00元。中农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验收并取得货权,之后中农公司向公司支付部分款项,2024年8月18日支付期届满, 中农公司有7,049,150.35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中农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十一)(2024)辽0791民初1077号案件事实

  思星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思星公司销售玉米,先货后款,思星公司应于货到验收完成后90天内以电汇方式向公司支付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向思星公司交付玉米7,450吨,结算金额18,137,397.50元,思星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验收并取得货权。2024年8月20日已届支付期, 思星公司有18,137,397.50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思星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十二)(2024)辽0791民初1078号案件事实

  中恒公司与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24日及2024年7月2日签订了《进口大豆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向中恒公司销售大豆,先货后款,交货后中恒公司于90日内支付公司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27日向中恒公司交付大豆7,298吨,结算金额为30,666,196.00元。2024年8月24日已届支付期。中恒公司有30,666,196.00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中恒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十三)(2024)辽0791民初1079号案件事实

  上海嘉能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能德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嘉能德公司向公司销售铝锭。合同签订30日内,公司支付货款,嘉能德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24日前向嘉能德公司支付货款80,000,000.00元整。2024年8月24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嘉能德公司仍有80,000,000.00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十四)(2024)辽0791民初1080号案件事实

  安徽省益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4月1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益康公司向公司销售铝锭。合同签订30日内公司支付货款,益康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4月19日前共计向益康公司支付货款200,000,000.00元。益康公司收款后向公司交付铝锭6,119.9043吨,结算金额为125,279,531.74元,剩余货物未交付。2024年7月19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益康公司仍有74,720,468.26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十五)(2024)辽0791民初1081号案件事实

  北京智翼牛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翼公司”)与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24日及2024年7月2日签订了《进口大豆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向智翼公司销售大豆,先货后款,交货后智翼公司于90日内支付公司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27日向智翼公司交付玉米11,900吨,结算金额为50,003,800.00元。2024年8月24日已届支付期,智翼公司尚有50,003,800.00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智翼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十六)(2024)辽0791民初1082号案件事实

  中新巨能(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签订《贸易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中新公司向公司销售铝锭。合同签订30日内公司支付货款,中新公司收到货款90日内完成货物交割。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于2024年5月6日向中新公司支付货款30,000,000.00元,2024年8月6日已届货物交割日,经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中新公司仍有30,000,000.00元的货物未予交付。

  (十七)(2024)辽0791民初1083号案件事实

  湖南斌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斌勇公司”)与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及2024年7月2日签订《粮油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公司向斌勇公司销售玉米,先货后款,斌勇公司取得货权后90日内向公司支付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向斌勇公司交付玉米5,468.922吨,结算金额12,266,792.05元,斌勇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取得货权。2024年8月21日已届支付期,斌勇公司尚有12,266,792.05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斌勇公司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三、诉讼裁判情况

  近日,公司在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申请立案的相关手续,并已按照法院《诉讼费预交通知单》的要求缴纳了诉讼费4,551,965元。

  为防止上述十二名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公司本次分别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截止本报告报送日,法院已冻结全部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920,362.26元。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尚未披露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5,594,007.44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报送日,公司本次诉讼已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后续拟进行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约为7.69亿元,再合并近十二个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尚未披露案件,合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7日

  ●  报备文件

  1.起诉状

  2.诉讼受理通知书

  3.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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