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召开《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秦皇岛召开《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2024年08月27日 18:50 媒体滚动

转自:秦皇岛新闻网

全媒体中心   记者 刘迅 图片记者 柳宏泽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丁绍华

尊敬的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已于7月30日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人大网站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我介绍一下修改、废止部分法规的必要性、工作过程和修改情况:

一、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

2015年8月1日,秦皇岛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第一批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9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工匠精神,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目前,我市已颁布实施地方性法规18部。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或者作出修改;国家改革进程加快,有关政策不断作出调整。地方立法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适时开展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国家改革政策相协调,是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立法协同性、时效性的具体举措,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二、 工作过程

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2021年,将“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变化,加强法规清理工作,对我市已出台法规集中开展修订修正”纳入了《秦皇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1—2025年)》;2022年,对《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首次修正;2023年,组织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协调会,对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立法项目分别列入了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体检”和“回头看”,着重就法规条款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一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北大法宝数据库”对与我市地方性法规密切相关的上位法及政策进行了全面检索,特别是近年来新颁布或者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二是认真组织学习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三是组织对已颁布实施法规逐部逐条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开展筛查比对工作,形成了7.5万字的分析报告;四是委托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成立课题组,对我市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和修改提供咨询论证;五是组织召开法规修改、废止论证座谈会,研究法规修改方案;六是广泛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特别是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的意见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2024年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今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

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情况

此次集中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共修改地方性法规12部,废止1部。

(一)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不与上位法抵触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地方立法的底线和红线。根据相关上位法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是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此次修改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梳理研究上位法变化情况,根据201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不再使用“行政处分”概念,将其统一修改为“处分”;根据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以及“多规合一”的有关要求,对《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作出调整,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一表述为“国土空间规划”,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要求作出新的规范,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根据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21年修正的《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出修改,删除了该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并对未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其他垃圾和污水的行为重新设置了罚则;根据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对《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计时单位作出调整;根据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中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程序和批准后公布内容,以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主体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秦皇岛市海岸线保护条例》关于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了修改和调整;根据2023年修正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对《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的有关规定作出调整,由原来的“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并对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设置了罚则;根据2024年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对《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等线路管线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因路径原因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补充,增加了需“签署书面协议”的规定。

(二)保持与国家政策、部门规章相协调。地方立法要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并与国家政策、行政规章等相协调,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充分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这次修改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梳理研究国家政策文件精神,根据2021年修正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关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议价等行为的处罚幅度作出调整;根据2022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明确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对《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有关长城保护方针和原则进行了修改;根据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对《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此外,还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情况,对《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职能部门的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废止《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考虑国家法律变化、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安排以及我市实际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论证,决定废止《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答记者问部分

秦皇岛晚报:刚才丁绍华主任在介绍《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修改情况时提到,将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由原来的“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此处具体修改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沈胜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此次修改工作的关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和2023年修正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对《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临时摊点管理”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将之前“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立早(夜)市、临时售卖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并书面承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经营者应当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允许摆设摊点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秦皇岛日报:请问此次决定废止《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主要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是我市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在当时上位法颁布时间较早且较为原则的情况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当前情况看,一方面我市条例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被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重新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的内涵、增加了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噪声源头防控和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另一方面《河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因此,我市条例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所涵盖,无需再作重复规定,且修改难度较大,修改意义有限,决定废止。待国家、省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结合我市实际考虑是否有必要就噪声污染防治问题再行立法。

长城新媒体:长城是秦皇岛市现存体量最大、分布范围最广的文化遗产和重要的旅游资源。请问此次对《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哪些主要条款进行了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沈胜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开展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新要求,加强长城保护领域立法,先后颁布实施了《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和《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此次,根据2021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和2022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对《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中的长城保护方针和原则,建设控制地带或者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的施工要求以及有关法则作出了修改。一是将该条例第三条修改为:“长城保护应当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二是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建长城遗存,不得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开展危害长城本体安全的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破坏长城历史风貌。”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工程建设涉及到长城的,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并删除原第三款。三是在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四是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二)在长城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三)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或者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的。”五是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长城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有关上位法变化情况,对该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八条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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