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移送、二审立案审查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影响: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已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全力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本诉讼二审尚未正式立案,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中科鸿基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3)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4年7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粤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138.3元,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8月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中科鸿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上诉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涉诉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已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全力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案件二审尚未正式立案,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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