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0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4月3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数量3,226,8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998%,最高成交价为5.8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6,998,909.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未超过人民币7.90元/股,成交总金额1,699.89万元在1,500万元至2,500万元之间,均符合公司回购方案。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并在回购期间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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