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39 证券简称:海利尔 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业绩预告的具体适用情形: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
●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0万元到17,000万元,同比下降57.68%到48.61%。
● 公司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000万元到18,000万元,同比下降60.29%到52.34%。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0万元到17,000万元,同比下降57.68%到48.61%。
2.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5,000万元到18,000万元,同比下降60.29%到52.34%。
(三)本业绩预告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2023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078.3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7,769.96万元。
(二)2023年半年度每股收益:0.97元。
三、本期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现明显下降,主要系受宏观经济及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部分产品市场价格同比下降所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司将积极应对,通过加强国内市场营销力度、加快国际市场开拓、加大技术改进力度等多种方式改善盈利能力,持续降本增效,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公司高效运营创造价值。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3639 证券简称:海利尔 公告编号:2024-029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0,006,09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0,003,048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张爱英、葛尧伦、青岛合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葛家成、青岛良新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58659169
特此公告。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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