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6月2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2024-01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会前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肖耿、张然及宋学宝通过接入视频会议软件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独立董事盛雷鸣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会议召集人)的议案》,同意指定独立董事盛雷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席(会议召集人),其任期自公司董事会通过指定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更新为:独立董事盛雷鸣先生、肖耿先生、张然女士及宋学宝先生,其中盛雷鸣先生为该委员会主席(会议召集人)。

  上述议案同意票数为8票,没有反对票和弃权票。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2024-017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青岛啤酒厂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克兴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其中,独立董事肖耿、张然、宋学宝均通过接入视频会议系统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其中,监事会临时召集人李燕因出国未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包括股利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师并决定其年度酬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决定其年度酬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股东大会涉及重大事项议案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本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无需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萍,李北一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李丽萍律师和李北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委任为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公司董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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