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1月,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采购预付款,但采购协议未执行,预付资金被实际用于增资公司控股股东王瑞庆参股的其他企业,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600万元,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000万元。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未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重大投资协议未及时披露。2023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力)与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四川天力计划在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四川天力锂能新材料产业园。公司签订上述协议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是销售收入会计核算不准确。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2022年度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5,066.12万元。该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公司部分在建工程转固时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2023年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多确认营业利润49.31万元、在建工程12,258.68万元,少确认固定资产12,209.37万元。该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条、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是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等情形。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瑞庆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艳林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洪波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瑞庆、李艳林、李洪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上述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
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事项的整改工作。公司将以此为戒,后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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