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金监复〔2024〕93号
特变电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特变电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请示》(财务公司发〔2024〕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亿元变更至人民币20亿元。
二、本次增资完成后,你公司的股东单位名称、持股比例为:
(一)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4%;
(二)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1%;
(三)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完成上述增资及股权变更事宜。
四、你公司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我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昌吉监管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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