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石金监复〔2024〕15号
交通银行新疆分行:
你行《交通银行新疆分行关于陈晓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交银新〔2024〕4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陈晓娇交通银行石河子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在陈晓娇任职后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任职情况。
三、你行应督促陈晓娇持续学习和全面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四、陈晓娇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任职的,本批复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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