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报
因公司没有按照我的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保,我一再要求纠正,但公司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我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丁丁
丁丁,你好!
你不能向公司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即劳动者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于未缴不同于未足额缴,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彼此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就是说,“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列。正因为公司只是未按你的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了你缺乏要求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用人单位就“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并非可以逃避法律责任,而你也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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