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二、李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业务督导,时任平安人寿辽源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虚列招待费。使用包含误导内容的宣传课件进行培训。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8万元。 二、对李泽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辽源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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