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况下并非无需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不合格情况下并非无需支付工程款
2024年06月16日 21:22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建设新闻网

基本情况

2011年7月18日,建设集团公司与实业公司在案涉工程招投标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设集团公司承包实业公司开发的花园工程,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约定。2011年8月18日,建设集团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中标价,约定工程为可调价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为解决前期工期延误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问题,签订《施工补充协议》,约定了欠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施工过程中因构造柱不合格导致停工,双方就构造柱处理等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后建设集团公司撤出施工现场,工程未完工,双方未结算亦未进行移交。因双方未就工程款金额以及工程质量扣款事宜达成一致,建设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实业公司认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应当向建设集团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反诉要求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第三方修复费用。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且双方对于构造柱不合格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实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但工程修复后通过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获得折价补偿,但应当承担修复费用,故对建设集团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案涉已完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建设集团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或者施工不规范所致。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或承担修复费用。因此,对实业公司主张建设集团公司承担修复责任的反诉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系未完工工程,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经验收合格包括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诉讼中,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建设集团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工程,从鉴定机构就案涉工程质量出具的鉴定意见来看,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在于施工方的做法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从案涉工程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来看,案涉工程可以修复且经修复后有利用价值。实业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主张应由建设集团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并在一审时申请对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可以认定实业公司认可工程经修复有使用价值,二审中实业公司又以工程未进行实际修复认为支付工程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工程款,自相矛盾,实业公司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

判决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实施)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并非无需支付工程款,而是要看工程是否可以进行修复,修复后是否可以达到验收合格的条件。

作者单位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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