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延金罚决字〔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二、曹玉山(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副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贷后管理不到位,未发现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罚款35万元 二、对曹玉山给予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延边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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