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吉金复〔2024〕99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公主岭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吉阳光产险〔2024〕28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公主岭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苇子沟二队(农民城2号楼7-8号)变更为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河南街环城委时代花园7号楼。
二、请你公司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换领保险许可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2024年6月12日
![](http://n.sinaimg.cn/finance/cece9e13/20200514/34323302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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