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苏州分行组织开展违法放贷刑事案件庭审旁听活动

浙商银行苏州分行组织开展违法放贷刑事案件庭审旁听活动
2024年06月14日 11:15 媒体滚动

转自:名城苏州网

  《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2)》显示,2015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共计3594件,其中违法发放贷款罪432件,占比12.02%,位列金融该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数量第三。

  为进一步深化浙商银行“法治浙银”建设,深入宣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相关法律法规,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增强员工纪法意识、合规意识,推动分行案件警示教育活动走深走实。2024年6月13日上午,浙商银行苏州分行相关行领导、党员干部代表及员工代表等六十多人走进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旁听一起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庭审,零距离接受廉政合规警示教育,深刻感受违法违纪带来的惨痛教训。

  “现在宣布开庭!”身着法袍的法官敲响法槌,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庭审正式开始。在庄严的国徽下,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被告人在法警押解下被带入法庭。庭审各环节有序进行,公诉人、辩护人围绕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各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生动展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经查明,被告人借用他人名义,在银行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冒名签字,指使借款人将400万元贷款划转其本人使用,其将骗取的贷款用于炒股,最终股票亏损,无力归还贷款,造成银行300余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提到自己在银行工作三十余年,获得二十多次先进个人,一时松懈走上违法犯罪的歧路,自己也因此背井离乡、身陷囹圄,失去了报答父母的机会,落得子欲养而亲不待的下场。陈述中,被告人多次哽咽,悔恨不已。

  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中,指控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究或者退赔。

  该案的公开审理,充分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及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态度和决心。浙商银行苏州分行把警示教育搬到庭审现场,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旁听人员更直观地感受碰触法律红线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了反面典型的警醒、震慑作用,激活明法于心,守法于行的“神经末梢”,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推动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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