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6月13日(星期四)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54,183,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7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8,045,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56,137,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0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56,137,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0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56,137,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084%。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764,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2%;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764,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2%;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9,2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42%;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2%;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231,907,628股)、赵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66,137,566股)在股东大会上均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梁铭明、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6月13日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圆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5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4年5月2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3日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公司会议室举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6月13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6月13日0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54,183,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7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8,045,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56,137,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084%。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
同意353,764,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2%;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53,764,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2%;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表决情况:
同意55,719,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2%;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2%;反对4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第2项议案为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第3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 勇 见证律师:黄夕晖
梁铭明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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