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差额款项39,700.8元、借款本金160,092,354.25元及支付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房地产”)关于共同合作投资“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21年3月26日签署了《抵债协议》(编号:ZHHFDCDZ20210326)。此后,正和房地产未能按照《抵债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置地公司履行交付抵债资产的义务。且经过置地公司对正和房地产的多次书面催告,截至置地公司起诉之日,正和房地产仍未按照《抵债协议》的约定履行向置地公司交付抵债资产等相关事项,导致《抵债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置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抵债协议》,并根据《抵债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要求正和房地产继续承担合作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向置地公司支付本金161,160,584.31元、利息3,657,689.4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为52,549,094.52元)。因正和房地产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30日仍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置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43)。2023年7月13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本案开庭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上午9时(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52)。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1481民初2786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2)。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5)。
2024年4月7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14民终717号),因正和房地产提起上诉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17)。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4年6月13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正和房地产、陈清平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于近期收到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1481执839号,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1481民初2786号判决文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14民终717号裁定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款项、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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