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4年06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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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股份”)于2024年5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的《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2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事项为:截至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共收到925名股民诉讼材料,主要系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累计2.94亿元。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你公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预计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的拟赔偿金额合计约为0.17亿元。不排除报告日后仍有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由于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未确认为预计负债。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回函日上述所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由、案件类型、案件进展、涉案金额、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已支付赔偿金额、是否涉及追偿及具体追偿对象等),目前上述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2021年4月20日起至回函日,公司共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送达的925份民事起诉状,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93,545,204.46元。上述所涉及诉讼案件事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

  辽源中院于2021年12月28日针对182人的起诉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91人已有生效判决,公司已向其支付赔偿金额人民币2,513,625.07元;另外91人提起上诉,目前87人已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因已有生效判决的30人向吉林高院提起再审,吉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该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辽源中院于2023年12月27日对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其中22人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以及被告提起上诉,吉林高院于2024年5月30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判决。截至回函日,公司尚不涉及追偿情况。

  公司已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于2021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分别于2022年1月4日、2022年9月3日、2023年5月11日和2023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2022-077、2023-022、2023-033);以及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2)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案件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处理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相关诉讼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依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拟赔偿金额分析的法律意见书,计提预计负债1,704.25万元,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预计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对预计承担的赔偿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并确认预计负债,公司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咨询,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规定,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拟赔偿金额问题进行论证,同时结合案件审判进展情况,出具专业意见为公司提供计提依据,律师的测算过程如下:

  1、确定合法性:在公司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已成既定事实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能够同时提供合法、合格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时,辽源中院依法应当受理,因此本案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确定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2023年12月27日,辽源中院作出(2022)吉04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将两次行政处罚分别认定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与基准价。因公司存在两次行政处罚,第一次行政处罚一审法院以2018年2月7日作为第一次行政处罚所涉虚假陈述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实施日,2018年7月28日作为揭露日,并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9月7日,基准价为3.96元;以第二次行政处罚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第二次行政处罚所涉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实施日为2016年3月30日,揭露日为2021年5月27日,基准日为2021年7月8日,基准价为2.42元。

  3、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扣除:辽源中院在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时委托了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意见书》、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专家意见书》,最终认定“《损失核定专家意见书》对于原告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更为科学、精确、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确实存在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已为法院最新判决所认可,因此在计算拟赔偿金额时,将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影响比例扣除出去具备合理性。

  4、公司破产重整执行重整计划对赔偿金额的约束:辽源中院在最新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赔偿金额应受重整计划的约束,即:每个原告方应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清偿比例计算;对于每个原告方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51%的清偿比例进行计算。

  5、诉讼费的承担应计入拟赔偿金额。

  在本案有部分案件已生效、部分案件尚未判决、部分发回重审案件已作出新判决的情形下,为尽量地准确预估拟赔偿金额,建议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方法进行统计和预估:(1)已生效的案件,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统计,不排除已生效案件因最新判决依据的事实变化通过再审改变赔偿金额的可能,在法院最终作出再审判决前,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进行统计更为合理;(2)发回重审的已作出新判决的案件,虽因上诉原因尚未生效、在二审改判之前尚无法准确认定该批案件的审理结果,但在现阶段时间节点下,以一审最新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裁判意见对拟赔偿金额进行预估,预估结果相对其他方式更具合理性;(3)其他尚未最终判决的案件:虽然本案两次行政处罚所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原因、内容、性质均不同,但发生时间存在重合,法院最新判决已将两次行政处罚所涉违法事实合并审理,且该最新判决有可能作为本案示范案例,因此在当前时间节点下,可参照法院最新一审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裁判意见对拟赔偿金额进行预估,预估结果相对更为合理和准确。据此,律师经测算,截至2024年4月25日,原告方实际损失部分(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及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的拟赔偿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7,042,490.41元。公司认同律师的测算结果,据此计提预计负债,计提金额是充分的,公司上述涉诉案件符合上述规定,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末破产重整完成,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投资人投资款11.50亿元,根据辽源中院的通知书,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破产重整后续事项处理,公司上述案件赔偿资金已经根据法院通知在管理人账户预留,因此,相关诉讼案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法院判决裁定金额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并定期对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增加补提或减少冲减的金额调整。

  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评价利源股份与预计负债计提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2)通过企查查等软件,获取外部能够查询到的利源股份存在的涉诉案件,对重要的涉诉案件的进展进行分析;

  (3)通过与利源股份法务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利源股份存在的所有涉诉事项,并获取诉状、判决书等资料,并取得利源股份关于预计负债的声明;

  (4)了解、评价律师事务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5)取得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包含诉讼相关负债的计算过程,并复核计算金额的准确性;

  (6)获取利源股份破产重整计划,了解对债权人的清偿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预计负债的确认依据和计提金额、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未发现相关案件对利源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3)你公司已连续3年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补充说明你公司仍未能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的具体原因,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公司已连续3年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内容均为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上述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案件复杂,分析甄别和损失计算工作量较大,部分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吉林高院,吉林高院对部分案件又发回重审,导致案件审理宣判周期较长,公司未能及时消除相关事项影响,年审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因此,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案情况非常复杂,第一次行政处罚作出的时间是2020年7月28日,而第二次行政处罚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因此本案涉及同一时间段内不同的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先后两次处罚。本案历经辽源中院一审、吉林高院二审发回和再审发回、辽源中院再次一审,现在为吉林高院再次二审阶段。其中还包括了人民法院等待第二次行政处罚作出后确定审判依据的时间以及前后两次行政处罚分别委托第三方投资者损失核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的时间,所以在时间跨度上比较长。

  我司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投入大量精力钻研法律法规和查证相近案例,与法院积极沟通。目前公司及律师团队正积极应对二审诉讼工作。

  问题二、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77亿元,较去年同比下降6.14%,营业收入扣除0.26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4.51亿元。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营业收入扣除的业务实质、收入确认方式等,说明是否存在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及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否存在其他应扣未扣情形,核实营业收入扣除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确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判断依据具体如下:

  1、废铝材销售: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形成废铝材,公司拥有铝合金熔铸生产线,对于废铝材可重新熔铸铝棒使用,因合金配比等原因也可以处置变卖,报告期公司自主销售废铝材,基于谨慎原则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

  2、铝灰、铝饼销售: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形成铝灰、铝屑等废弃物,其不可回收再利用只能处置,因该项收入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特征,公司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

  3、废品销售:主要是废旧物资处置,因该项收入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特征,公司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

  4、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主要是公司报告期销售库存积压产品以及向客户收取模具费等,因该项收入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特征,公司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公司将报告期经营业务与上述规定进行核对,对于存在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的经营收入基于谨慎性原则予以扣除,具体扣除情况详见下表。因此,公司自主生产销售产品取得营业收入除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上述扣除项目外,营业收入中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扣除充分、完整。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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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2)了解报告期内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收入的业务内容、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有无重大变化,确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

  (3)获取并检查与废铝材销售、铝灰、铝饼销售、废品销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合同、出库单等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实质,确定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检查结论

  经检查,利源股份营业收入中未见其他应扣未扣情形,营业收入扣除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

  (2)2020年至2023年你公司铝型材实物销售量分别为1.66万吨、1.72万吨、2.16万吨、2.00万吨,2020年至2023年的铝型材销售收入分别为1.04亿元、3.67亿元、5.08亿元、4.52亿元,说明过去4年实物销售量与报告期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回复:

  公司2020年至2023年铝型材销售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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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过去4年实物销售量与报告期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存在差异的原因是,2018年以来,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务逾期,生产经营困难。为帮助公司走出困境,吉林省政府和辽源市政府积极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2019年1月22日吉林省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与辽源市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共同设立辽源市智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晟达”)帮助公司纾困。2019年1月30日智晟达的全资子公司辽源市智晟达福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晟达福源”)与公司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智晟达福源承接公司销售订单并采购原材料,委托公司加工生产,智晟达福源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为公司纾困提供有力支持。后陆续对委托加工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2019年6月中旬,智晟达向金融机构申请纾困专项借款到位,智晟达福源与公司正式开始委托加工业务。2020年12月21日,公司与智晟达福源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就签订《关于〈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有关协议。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原签订的委托加工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正式解除。因此,公司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收入类型为受托加工经营模式,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自主经营模式,2021年度至2023年度为自主经营模式。

  2020年度公司主要是受托经营模式,加工费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2021年度及以后公司主要是自主经营模式,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公司销售产品采取“铝价+加工费”的结算方式,产品销售收入中包含较大比重的铝价,所以由于经营模式不同导致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铝型材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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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铝型材销售情况分析,公司认为,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铝型材销售无显著差异。

  问题三、2021年至2023年,你公司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2.72%、-16.80%和-10.32%。请结合市场环境、产销率、产能利用率、主要客户、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及销售价格变动等因素,说明毛利率变动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近三年持续为负的原因。

  公司回复: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铝合金深加工产品、汽车轻量化产品、新能源产品及轨道交通装备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等,所属行业为铝型材行业及轨道交通装备部件制造行业。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铝材生产国和消费国。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数据,2023年,中国铝加工材综合产量为4695万吨,比上年增长3.9%,其中剔除铝箔坯料后的铝加工材产量为4115万吨,比上年增长4.2%。近年来,受益于国内基础设施投资及汽车、光伏、轨道交通、消费电子电器等领域的高速发展,我国工业铝型材的产销量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但相比欧美国家70%以上的需求比例,我国工业铝型材仍然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铝合金作为发展迅速的基础材料,可满足交通运输、机械设备及电力工程等行业轻量化发展的需要,在减少碳排放、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环保和循环经济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公司产销率与产能利用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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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毛利率变动的主要原因是:

  (1)2021年销售量1.72万吨,2022年销售量2.16万吨,2023年销售量2.00万吨,2022年、2023年较2021年的产销量明显提升,形成单位固定成本下降,使毛利率有所上升。

  (2)公司2021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存在减值并计提了2.92亿的资产减值准备,导致2022年及以后年度产品中分摊的折旧成本降低,从而使毛利率有所上升。

  (3)公司2022年末筹划处理多余产能、低效产能相关的设备,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存在减值并计提了1.34亿的资产减值准备,形成单位固定成本下降。2023年公司积极进行产品成本分析,加强成本管理,实施产线合并,最大可能提高单台挤压机利用率,尽量减少开机台数,从而降低单位产品固定成本。通过节能增效,进行了人员优化,人工成本降低,使毛利率较2022年有所上升。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毛利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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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均为正数,公司为负毛利,公司近三年毛利均为负数,主要原因是公司破产重整后订单不足、产能恢复缓慢,公司产销量难以覆盖成本。

  问题四、2021年至2023年,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49亿元、-4.06亿元、-1.81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10亿元、-2.41亿元、-2.72亿元。2023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3.61亿元。请你公司:

  (1)你公司年报中披露2023年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调整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产销量仍较低,公司经营性亏损。请量化分析前述因素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你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是,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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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结构发生变化,新增轨道车大部件客户2户,新增汽车零部件客户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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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轨道车大部件铝型材业务销售额增加,太阳能光伏铝型材业务减少,来料加工业务增加。

  (1)报告期内,公司积极与A公司合作,A公司获取的国外订单增加,公司为其配套生产轨道车型材增加产量,同时,公司调整生产轨道车大机台数量,由原来两台大机台调整为一台大机台生产,降低产品单位固定成本,致使轨道车大部件铝型材毛利率大幅提升。

  (2)公司汽车零部件型材基本与上年持平,虽然宁波英利产品受主机厂影响降低了产量,但公司新增加汽车零部件产品弥补了宁波英利产品产量降低因素影响,同时公司技术不断提高产品成品率,致使公司毛利率提升。

  (3)太阳能光伏型材业务产业链竞争白热化,导致全行业全面降价,行业内卷,产品价格大跌,产品毛利率较低,公司对太阳能客户进行调整,减少太阳能业务量,使毛利率上升。

  (4)公司充分利用闲置CNC机加设备,加大来料加工业务,来料加工毛利较高,使毛利率上升。尽管公司针对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总体产销量仍处于较低水平,公司营收不足以抵补成本费用支出,公司仍然经营性亏损。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说明在连续多年亏损、未弥补亏损超过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情况下,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审慎评估,采取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年报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公司破产重整后,2021年至2023年连续亏损,未弥补亏损超过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公司已采取改善措施,具体如下:

  1、经营收入保持稳定: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77亿元,净利润、扣非净利润逐年提高,保持业务稳定开展。

  2、加强市场开拓:公司通过扩大市场营销力度,积极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新的销售领域,开拓更多新客户。公司通过给予老客户更多优惠政策,争取最大限度客户合作关系,确保公司订单持续增加,产销量持续恢复。

  3、经营状况持续改善:公司通过加强管理,提出全面改善计划,持续不断对生产经营全方位改善优化,降低生产成本,堵塞跑冒滴漏,优化生产流程。

  4、压缩成本费用:公司进一步缩减管理费用等非必要支出,加强费用预算的控制管理,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减少费用支出。

  5、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链保障体系,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存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存货周转率,进而降低生产成本。

  6、增加招揽人才:公司广泛招揽人才,增加选聘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增加招收技术工人,稳定核心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持续扩大直接生产人员数量,提升员工薪酬待遇,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促进生产经营持续开展。

  7、完善组织架构:公司逐步对组织架构及部门设置进行优化完善,深化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体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企业经营效益。

  8、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支持:控股股东持续支持公司各方面业务开展,支持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资源整合,推进公司持续经营及良性发展。同时,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的关联方为公司提供业务及流动资金等支持。

  公司认为,通过上述改善措施,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后,采取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的2023年年报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获取利源股份对未来5年发展规划,获取公司管理层及治理层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应对计划书面说明;

  (2)获取利源股份未来5年的盈利预测和现金流量预测,对用于编制盈利预测和现金流量预测的基础数据可靠性和预测假设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3)获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对利源股份的资金支持承诺,并检查其资金支持能力。

  经核查,我们认为利源股份在未来12个月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我们认为利源股份在未来12个月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问题五、你公司报告期向前五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3.04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82.68%;向前五客户合计销售额2.63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55.19%。请你公司:

  (1)列示报告期内前五供应商、前五客户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合作期限、期末往来款余额情况等。

  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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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23年度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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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结合采购模式,说明采购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形,主要供应商与2022年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补充说明前五供应商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采购模式为:

  1、采购定价方式: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铝棒。公司采购铝锭主要以权威的有色金属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包括长江有色金属现货铝价格、上海有色金属现货铝价格等。公司采购铝棒在铝锭价格基础上,增加铝棒加工费和运费作为铝棒采购价格。

  公司铝锭采购定价方式:主要以长江有色金属现货铝价格或者上海有色金属现货铝价格等权威市场价格为基础,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进行小幅调整确定铝锭采购价格。一般合同约定以付款日当日价格,或者一段时间的平均价格(不超过一个月)结算。

  公司铝棒的采购定价方式:通过向铝棒制作厂商采购铝棒,定价方式为“铝锭价格+加工费和运费”。

  其他原辅材料的采购定价方式通过招标、比价、选择定点供货商等方式进行。

  2、付款结算方式

  公司铝型材加工业务一般在采购前一段时间或者订单日向供应商预付货款。实际发货后,按照实际到货数量和价格结算。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铝棒,系大宗商品,因公司目前产销量较低,采购议价能力较弱,导致采购集中度较高,公司不存在过度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形。

  公司主要供应商与2022年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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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采购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3)结合公司经营特点,说明是否存在对大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主要客户与2022年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补充说明前五客户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

  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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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22年度至2023年度主营新能源太阳能光伏边框铝型材、汽车零部件铝型材、轨道车大部件铝型材等,公司产品是以销定产,不存在对大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主要客户与2022年相比发生变化,主要是2022年公司第一大客户销售回款不及时,在2023年度公司削减了与其订单发货量,同时,公司2023年度增加了A公司轨道车大部件铝型材业务量。

  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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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与前五名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也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

  问题六、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7,816.25万元,较期初下降8.57%,存货跌价准备余额1,075.03万元,较期初上升19.41%,其中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余额546.23万元,较期初上升241.41%。请你公司;

  (1)说明期末存货账面余额下降,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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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174.77万元,具体如下:

  ■

  2023年公司逐渐压缩库存,加快资金周转率,尽可能压缩存货,致使2023年存货732.80万元,减少幅度为8.57%。存货降低而存货跌价准备较年初上升19.14%,其中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余额546.23万元,较期初上升241.41%。主要原因为:

  (1)原材料库存量减少,减少存货跌价准备180.37万元。

  (2)在产品库存量减少,减少在产品跌价准备31.1万元。

  (3)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增加386.24万元,主要是:

  A.2023年库存商品2023年12月份产量较2022年12月产量降低较大,2023年12月光伏型材产量285.81吨,每公斤单位成本27.16元,2022年12月光伏型材产量1075.44吨,每公斤单位成本21.85元,导致库存产品跌价准备增加151.76万元。

  B.随着光伏产品内卷降价影响,价格由平均21.75元每公斤下降到20.85元每公斤,导致增加库存产品跌价准备增加25.72万元。

  C.2023年12月汽车零部件产品产量较2022年降低,2023年产量482.05吨,每公斤单位成本29.87元,2022年产量595.49吨,每公斤单位成本25.54元,导致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增加208.76万元。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原因是:公司产能利用率低,产销量规模较小,销售收入不足以覆盖生产成本,导致公司报告期末时点需计提跌价准备。

  (2)结合库存商品类别、结构、价格走势、同行业公司计提比例等,说明库存商品跌价损失计提原因及合理性,减值测算过程及依据。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公司毛利率为负数,表明公司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因此,期末,公司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将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对于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期后,于存货领用、耗用或结转时,同时转销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公司本期库存商品跌价准备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库存商品分为铝型材制品、来料加工产品。本期来料加工业务收入为717.69万元,占比较低。分摊的折旧等单位固定成本成本价高,同时来料加工业务仅收取加工费,利润附加值低,导致期末来料加工库存商品计提的跌价准备明显高于其他铝产品。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库存商品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库存商品跌价准备计提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原因是:公司产销量较低,销售收入不足以覆盖生产成本,导致公司报告期末时点需计提跌价准备。

  对于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金额,公司按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售价,合理估计生产成本及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将售价减去成本、费用及税费之和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比较后对于存在账面价值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基于公司毛利率为负数,公司已按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合理的和充分的。

  会计师回复:

  1、针对库存商品跌价损失计提,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评价并测试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了解并评价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的适当性;

  (3)了解并询问存货存放地点、存货核算方法,确定存货监盘范围;

  (4)与管理层讨论存货盘点情况,对存货实施监盘,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等;

  (5)取得存货的年末库龄清单,结合产品的状况,进行库龄分析性复核,分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合理;

  (6)复核与评估管理层确定可变现净值时做出的重大估计的合理性;

  (7)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按相关会计政策执行,并重新测算存货跌价准备,检查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在本期的变化情况等,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合理的情况。

  问题七、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38亿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占比74.28%,其中第一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0.56亿元,占比40.77%,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为31.49%。请你公司:

  (1)列示期末前五名欠款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实缴资本、交易内容、账龄结构、逾期支付情况、截至回函日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向关联方或其他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回复:

  ■

  1、江苏江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塑料原料、模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零元。公司经综合考量,该公司与国内知名太阳能组件企业合作,与其合作可提升公司业务量,因此,公司与其进行合作。交易内容为太阳能边框铝型材。欠款金额:56,400,997.84元,账龄为1一2年,已经全部逾期,公司已多次催收,并通过诉讼等多种方式继续加大催收力度,公司已与其就回款事宜进一步协商,力争早日收回货款,年初至本回函日无回款。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其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单纯的商业行为具有商业实质,未形成资金占用。

  2、临沂明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8日,经营范围:铝型材及其他金属材料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交易内容为太阳能边框铝型材,欠款金额:15,943,774.89元,账龄为1年内,截至本回函日已回款14,833,366.28元。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其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单纯的商业行为具有商业实质,余款属于正常账期,未形成资金占用。

  3、沈阳先施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5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制造,铁路非标产品、立体停车场设备、交通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装备、铝合金产品、金属制品、五金交电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零元,公司经综合考量,该公司取得土耳其轨道车订单,与其合作可提升公司业务量,因此,公司与其进行合作。交易内容为轨道车大部件铝型材。欠款金额:12,151,420.76元,账龄为1年内,截至本回函日已回款9,197,269.58元。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其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单纯的商业行为具有商业实质,余款属于正常账期,未形成资金占用。

  4、A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铝压延加工;铝合金型、管、棒、板、带、箔材、锻件、铸件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生产、加工、销售;石油钻采工具的研发及生产、销售;用于生产铝合金制品的相关设备的研发与生产、销售;铝材、铝锭、机械设备的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0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71,426.45万元,交易内容为轨道车大部件铝型材,欠款金额:9,521,839.18元,账龄为1年内,截至本回函日已全部回款。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其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单纯的商业行为具有商业实质,未形成资金占用。

  5、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1日,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热压成型产品、模具设计、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注册资本人民币158,578.5985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158,578.5985万元,交易内容为汽车零部件铝型材,欠款金额:8,757,450.27元,账龄为1年内,截至本回函日已全部回款。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其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单纯的商业行为具有商业实质,未形成资金占用。

  (2)2021年至2023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别为133.61、109.21和112.54。说明应收账款周转较慢的原因,报告期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1、公司应收账款周转较慢的原因主要系:

  (1)2021一2022年公司收入持续增加,应收账款随赊销收入增长持续增加,导致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增加,周转较慢。

  (2)2023年公司原第一大客户江苏江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截至2023年末,尚有56,400,997.84元应收账款未予以支付,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较慢。

  2、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况,公司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充分。

  公司应收账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坏账准备。除了按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进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

  公司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确定的应收款项账龄组合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为:

  ■

  各年度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情况: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且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充分。

  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获取管理层关于重要会计估计的声明,检查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方法;

  (2)获取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清单,分析、检查本期增减变动构成,对本期收回的应收账款,检查相关原始单据。

  (3)了解利源的行业信用风险、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类型、市场定位以及主要客户群体。以评估利源的信用销售策略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因行业特性而增加的信用风险。

  (4)检查利源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特别是与信用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如信用审批流程、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有效性等。

  (5)分析客户过往的信用减值损失计提记录,包括历史上的坏账发生情况和回收情况,以评估客户计提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6)评价了客户在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时所作出的关键判断和估计是否合理,例如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报告期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未发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问题八、报告期末,你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吉林利源精制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往来资金余额3.09亿元,对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沈阳利源轨道交易装备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往来资金余额0.56亿元,你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均为其他应收款。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历史形成过程,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已采取的催收措施,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向关联方或其他方输送利益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子公司吉林利源精制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往来资金余额3.09亿元,公司核算科目为其他应收款。上述往来款项的形成是2018年前公司投资建设沈阳利源时期形成,其款项在子公司之间相互划拨后因子公司经营亏损而灭失,子公司经营亏损已合并报表并内部往来抵消。同时,吉林利源精制供应链有限公司自身净资产为负数,没有偿还能力,故上述往来款项已经在母公司层面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原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易装备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往来资金余额0.56亿元,公司核算科目为其他应收款。上述往来款项的形成是2018年前公司投资建设沈阳利源时期形成,2019年12月4日,沈阳利源因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且被管理人接管,公司已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2022年6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沈阳利源破产,2022年11月2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的表决结果报告显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表决通过,根据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司已陆续获得管理人偿付的部分欠款,2023年12月15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公告》。截至公司年报披露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公告》已执行完毕,余额0.56亿元系公司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应收沈阳利源45,526,065.19元;公司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应收沈阳利源9,990,200.00元,已分别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明细如下所示:

  ■

  会计师回复:

  1、针对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了企业的业务模式和行业背景,识别和评估与信用风险管理相关的特殊风险因素。

  (2)检查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特别是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控制措施,如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审批流程等。

  (3)检查了企业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检查企业的会计政策,特别是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政策,确保其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

  (4)分析企业过往的信用减值损失计提记录和坏账发生情况,以评估企业计提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5)验证企业坏账计提的准确性,对企业坏账进行了重新测算。评估企业在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时所作出的关键判断和估计是否合理,例如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并获取管理层关于会计估计的说明。

  (6)考虑了坏账后续转回的可能性。评价了企业是否满足坏账转回的条件,以及企业是否有合理的证据支持损失准备的转回。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公司对吉林利源精制供应链有限公司及沈阳利源轨道交易装备有限公司计提的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是充分的。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经核查,发现对吉林利源精制供应链有限公司及沈阳利源轨道交易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绝大部分均系2015一2018年期间产生,最终流向均为支付沈阳利源轨道交易装备有限公司建设款项,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向关联方或其他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问题九、报告期末,你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73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64.16%,期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0.16亿元,较2022年的1.34亿元下降87.91%。期末固定资产中闲置资产账面价值1.83亿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资产。请你公司:

  (1)说明固定资产规模是否与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实际经营情况等相匹配,占总资产比重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部分费用资本化在长期资产的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与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实际经营情况不匹配。公司2010年实施了特殊铝型材及铝型材深加工项目及大截面交通运输铝型材深加工项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46亿元。2013年公司实施了轨道交通车体材料深加工项目。截至2014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18亿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4.60亿元。2017年公司实施了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1.05亿元。2019年公司原子公司沈阳利源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管理人全面接管沈阳利源,公司不再合并其财务报表,同时,根据固定资产状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5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9.92亿元。2020年公司经辽源中院裁定破产重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8.37亿元。因此,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大是历史形成的,当时国内处于高铁大发展时期,高铁、动车制造需要大量铝型材,公司顺应时代发展大规模投资建设相应生产能力。公司经过二十余年在铝挤压行业的经营,目前公司拥有技术领先、工序齐全的熔铸生产线、铝挤压生产线、热处理生产线、表面处理生产线、铝合金五轴联动CNC加工中心、全自动铝合金部件精密焊接生产线(FSW、TIG、MIG、低温冷焊等)和先进的铝挤压模具加工设备等。公司房屋建筑物面积25万平方米,按规模测算年产能约15万吨,但实际因为公司自2018年资金链断裂,债务逾期,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至2020年吉林省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与辽源市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共同设立辽源市智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晟达”)帮助公司纾困,在此期间,公司维持较低产销量运营。2020年末,公司破产重整完成后开始自主经营,因客户流失,设备老化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恢复缓慢,产销量仍较低。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固定资产占比较高,主要是公司产能利用率较低导致,公司自2019年起先后多次对固定资产测试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部分费用资本化在长期资产的情形。

  (2)按照不同资产类型逐项说明相关资产减值迹象、减值测算过程、计提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你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较上一年度计提金额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1、不同资产类型的相关资产减值汇总情况如下所示:

  ■

  2、较上一年度计提金额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经公司盘查清理,部分资产因不需用等进行报废处理,公司根据市场变现价格与账面价值比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6,261,829.08元。报告期末,公司原计划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减值测试,评估师经初步估算为未发生减值,年审会计师认同该结论。因此,公司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致使报告期计提减值金额大幅减少。

  会计师回复:

  1、针对固定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了企业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流程设计,包括识别减值迹象、计算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比较等步骤是否完整且合理。

  (2)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特别是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

  (3)检查了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相关依据。如核实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检查历史成本、累计折旧和摊销等。

  (4)测试了减值计提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确保企业按照既定的会计政策和方法正确计提了减值损失。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固定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不存在通过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问题十、报告期末,你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4,211.45万元,主要包括自制模具、污水改造项目等,其中自制模具项目期末余额2,182.47万元,同比上升27.53%,期间计提减值准备261.49万元,同比下降50.76%。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自制模具项目作为在建工程的依据及合理性,自制模具项目期末余额增加,期间减值准备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及其指南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根据客户需求制造模具用于铝型材加工生产过程使用,在模具自制过程中需要经过设计模具图纸、模拟仿真实验、模具钢加工、上模、试模、修模、与客户沟通及修改数据参数等过程,部分模具加工周期较长,有的模具需要根据客户要求反复调整,导致跨越会计核算周期,为便于真实反映资产在某个时间节点的不同状态,公司将模具加工过程会计核算在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模具加工完工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公司在建工程明细中,自制模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为以前年度计提并结转,其中:2021年度计提250.89万元,2022年至2023年未新增计提,该减值准备随着自制模具结转固定资产等结转减少,至报告期末余额为261.49万元,是结余数额而非本期计提数额。

  会计师回复:

  1、针对在建工程模具减值是否充分,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确认了模具是否真实存在,并且确实属于被审计单位所有;

  (2)获取了在建工程明细表,核对明细账与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对利源股份的关键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评价其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

  (4)到工程现场实地观察,了解模具的实际完工进度,查看模具的实际存在情况。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检查了是否存在模具长期停建、技术落后或其他足以证明模具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6)检查了管理层对模具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减值测试的相关文件,评价其判断和假设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自制模具项目作为在建工程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

  问题十一、报告期末,你公司有息负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合计2亿元,同比下降17.40%,报告期内利息费用0.15亿元,同比上升72.40%;期末货币资金1.25亿元,同比下降6.38%,报告期内利息收入25.23万元,同比下降73.36%。请说明有息负债同比下降但利息支出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利息收入绝对金额较小且同比大幅下降,以及降幅远超货币资金降幅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往来款真实性及相关款项性质,核实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1、利息支出:

  (1)根据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的《留债展期安排告知书》,本公司2023年度支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欧元户借款利息146,701.92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15.43万元;2023年度支付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户借款利息63.24万元。

  (2)根据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鑫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利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留债展期安排告知书》,本公司2023年度共支付上述七家融资租赁公司利息共计449.23万元。

  (3)本期应收票据贴现产生利息286.20万元。

  (4)根据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计提大连甲壳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连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利息69.39万元。

  (5)本公司原子公司江阴利源精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本公司已将所持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安徽恒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至5月份支付代理采购利息467.83万元。

  综上,本公司2023年度共发生利息费用1,451.33万元。

  2、利息收入:公司利息收入为银行存款存量余额结算的利息,2023年利息收入金额为25.23万元,2022年利息收入金额为94.69万元,降幅为73.35%,利息收入降幅较大的原因:

  (1)公司2023年较2022年银行存款余额降幅较大;

  (2)国内银行2023年较2022年存款利率下浮;

  2023年国内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年利率0.25%,2022年国内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年利率0.30%,利率降幅为16.67%。

  因此导致2023年利息收入大幅下降。

  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将本期财务费用各明细项目与上期进行对比并比较本期各月份财务费用,并分析重大波动的原因;

  (2)获取利源股份长短期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平均余额、平均利率测算当期利息费用和应付利息,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比较;

  (3)获取江阴利源精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集金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测算相关利息计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4)根据银行存款平均余额和存款平均利率复核利息收入;

  (5)检查应收票据贴现息的计算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相关财务费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问题十二、年报交易性金融资产报表附注显示“1.2019年12月4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因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且被管理人接管,公司已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公司2019年对沈阳利源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022年2月21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关于《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结果的公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2022年6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2022年11月2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的表决结果报告显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表决通过;2023年12月15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公告》。截至审计报告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公告》已执行完毕。如上述,由于沈阳利源已宣告破产,《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公告》已执行完毕。根据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公司未能收到相应的投资回报,也未能收回对其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仍为0。”

  请你公司结合对沈阳利源的持股比例、是否能施加重大影响、出表时点等,补充说明以前年度将对沈阳利源的投资作为交易金融资产核算而非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沈阳利源无重大影响的依据,对沈阳利源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因及依据,报告期末公允价值为0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存在规避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损失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利源股份对沈阳利源的原持股比例为100%,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对沈阳利源长期股权投资原值为30.30亿元,已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19年12月4日,沈阳利源因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且被管理人接管,公司已丧失对其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在沈阳利源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依法全面管理沈阳利源,公司作为沈阳利源唯一股东无法对沈阳利源施加任何影响,沈阳利源出表时间节点为2019年12月4日。

  沈阳利源出表后公司对其的长期投资已经无法长期持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对持有的长期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司2019年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沈阳利源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2019年末对沈阳利源的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0,已无法收回其股权投资成本,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为0。

  鉴于沈阳利源进入破产程序并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22年11月2日沈阳利源管理人发布的表决结果报告显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表决通过,根据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沈阳利源破产财产不能足额偿付债权人,只能按比例偿付,因此,沈阳利源破产后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其净资产为负数,公司判断其公允价值为0,公司预计各期末均已无法收到相应的投资回报,也无法收回其股权投资。公司不存在规避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损失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评价利源股份与资产投资、减值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2)通过企查查等软件,获取外部能够查询到的沈阳利源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分析;

  (3)通过与利源股份法务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利源股份关于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

  (4)获取利源股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度审计报告,查阅利源股份对沈阳利源股权投资的处理情况并进行分析;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利源股份上述内容与我们在执行利源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未发现利源股份对沈阳利源股权投资的确认依据和计提金额、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异常情况,也未发现存在规避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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