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6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5号)同意,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80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3,025,471.6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6,974,528.3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157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

  为了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24年6月12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91680666013000481887,截至2024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用直流接触器扩建项目”和“风光储及柔直输配电用交流接触器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不得在专户中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与其他非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并应确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专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

  “新能源用直流接触器扩建项目”和“风光储及柔直输配电用交流接触器生产项目”均通过甲方的子公司实施,甲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相关资金。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直至募集资金按约定使用完毕。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徐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六条 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甲方拟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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