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束龙胜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束龙胜先生因个人债务且已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为了避免其股份被强制执行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公司和个人等各方面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于2024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束龙胜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6%。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已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束龙胜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公司股份8,599,9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比例未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且非窗口期,符合相关规定,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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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值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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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1、作为公司董事,束龙胜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束龙胜先生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法律法规,履行了减持计划以及实施减持等有关披露义务。
2、上述董事减持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进展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束龙胜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4、上述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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