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06月13日 14:00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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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097         证券简称:天益医疗        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在自查期间,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上述人员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述4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其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等个人投资判断以及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知悉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被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301097         证券简称:天益医疗        公告编号:2024-056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决定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3日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至2024年6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788号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张重良先生(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52,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952,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3130%。

  征集投票情况: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披露的《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刘起贵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自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7日(上午 09:00-11:30,下午 14:00-17: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刘起贵先生投票。

  (二)董监高、律师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总经理吴志敏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吴斌先生因个人原因未参加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9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9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9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9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梅彦、陆思慧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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