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城区店外烧烤管理,提升市容管理水平和人民生活品质,促进齐齐哈尔市烧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向龙沙、建华、铁锋区城管局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店外烧烤管理规定》,涉及中心城区店外烧烤的各项内容如下:
外摆条件
除主要街路、公共广场和住宅小区外,其余街路临街门店烧烤经营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以下均为区城管中队)提出烧烤外摆摊位申请后,城管中队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符合外摆条件并经过审核备案后方可外摆,未经过审核备案或因不具备外摆条件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外摆。主要街路范围由属地城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公布。
烧烤外摆必须设置烧烤棚(伞),并在烧烤棚(伞)内经营。烧烤棚(伞)设置区域不得超出“门前四包”责任区,不得占用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和公共收费停车泊位。设置烧烤棚(伞)后,临街门店墙体至路边石之间至少保留2.5米宽以上的人行通道。
烧烤棚(伞)样式经过属地城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设置。提倡具备条件、独立或是不连贯的经营者采取景观伞模式设置;连成片、成规模、场地宽阔的经营者采取遮阳棚设置,样式、高度、颜色宜统一美观、整齐协调。烧烤棚(伞)外观应干净、整洁、美观、完好,烧烤棚四周禁止采用黑网遮挡,棚(伞)上可以设置暖色调彩灯、亮化字体和商户logo,增加观赏效果。
店外烧烤外摆期限为每年5月15日至9月15日,若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城市建设或因城市管理需求需要停止店外经营的情况,必须按要求停止外摆经营。
备案程序
符合店外烧烤外摆条件的临街门店餐饮经营者自5月初开始向属地城管中队提出申请,属地城管中队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发放店外烧烤文明经营告知书,划定经营区域,测量占地面积,收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烧烤外摆平面图、经营场地实景照片、经营承诺书等备案材料。
属地城管中队向属地城管审批部门移交备案材料。
属地城管审批部门建立店外烧烤经营者档案。
经营规定
外摆摊位营业时间不得超出10:00—23:00范围。摊位设置后不得移位或超出审批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和区域外严禁经营。
禁止在店外摆放任何形式的烧烤炉具和加工台灶等。烧烤加工作业一律在店内进行。经营店外烧烤的临街餐饮门店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高强光照明等方式招徕顾客。
禁止在店外随意堆放物品、炭炉暖炭或者烧水以及设置各类落地灯箱、广告牌、条幅等临时广告设施。
保持场地整洁卫生。禁止在烧烤棚(伞)范围外摆桌经营。桌椅下面必须铺设防油毯、地板革、油布等(必须覆盖桌椅摆放范围)。每张桌子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对经营区域及周边要及时清扫,禁止向绿地倾倒污水、垃圾、烤盘油污等,做到地面整洁无油污、无垃圾。
倡导市民文明就餐,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准喧嚣吵闹、不准噪音扰民、不准随意造脏、不准破坏绿地、不准袒胸露背、不准随地便溺。店外烧烤经营者有权利和义务对顾客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
监督管理
店外烧烤经营期间,中心城区各级城管部门对店外烧烤外摆摊位开展延时管理,对于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店外烧烤经营,违规排放油烟、噪声影响他人工作休息以及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等违规行为,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处理。
其他规定
店外烧烤是指临街餐饮业经营者在自家门店外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营利性经营行为。禁止无门店的流动摊贩从事店外烧烤行为。
除店外烧烤外其他店外餐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余县(市)区参照执行。(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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