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4年05月15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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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14日收盘价为0.99元,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 2024 年 5月14日收盘价为 0.99 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 1 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第一款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 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 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 1 元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公司相关重大事项风险提示

  1、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为 9,323.17万元,公司2023年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7,289.7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1,425.20万元,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的《浙江富润2023年度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综上,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详见《浙江富润关于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的风险提示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772.1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尚未扭亏,公司连续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经查明,浙江富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或其安排的微岚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浙江富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的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富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诸暨惠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652.07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4%,累计质押公司股份9050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1.53%,占公司总股本的17.84%。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质押风险可控,若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采取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等应对措施。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5、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2021年8月17日,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集团”)与国信华夏信息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华夏”)、浙江国信成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成志”)签署《关于公司股份收购之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未按预期推进,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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