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市国资委”)于2024年5月13日与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本运营集团”)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备忘录,吉林市国资委拟向省国有资本运营转让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集团”)、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新材料”)控制权。
2、本次签署的仅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转让备忘录,正式协议能否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交易无法达成的风险。本次交易处于筹划、意向阶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化纤集团,资本运营集团将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吉林市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省国资委”)。
4、本次交易事项后续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程序,交易各方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5、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背景
吉林省委、吉林省政府制定了“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全省碳纤维产业,落实《吉林省碳纤维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统筹全省之力,围绕“国内碳纤维产业链优质发展”“带动全省产业聚集和经济发展”高度,支持公司做强做大。
二、交易对手信息
企业名称: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盛世大路4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昭
注册资本:250110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2000年3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02332026T
经营范围:国有资本投融资及资本运营、代理投资,委托投资,实业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资产收购与处置,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财务顾问,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上市公司股权价值管理,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国内国际贸易代理。(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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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忘录主要内容
为有序推进化纤集团、国兴新材料控股权交易相关工作,2024年5月13日,资本运营集团(以下称“甲方”)与吉林市国资委(以下称“乙方)”达成共识,主要内容如下:
1、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全省碳纤维产业,落实《吉林省碳纤维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双方共同全力支持化纤集团、国兴新材料做大做强,全力打造以吉林市为核心的“中国碳纤维产业高地”。
2、本次合作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兼顾、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在重点项目投资、市场拓展、技术研发、资本运营等方面形成战略合作,实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重点产业领域的合作,共同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提升增量资产,促进合作不断拓展新领域,实现新发展。
3、在尽职调查、研究论证、政策支持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拟由甲方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城建)持有的化纤集团部分股权和乙方持有的国兴新材料部分股权,实现控股收购。
4、双方一致同意,签署正式投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列事项均获满足为先决条件:一是乙方确保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化纤集团、国兴新材料股权无任何瑕疵或交易障碍,具备交割过户条件。二是乙方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就吉林城建等市属企业与化纤集团、国兴新材料相关的债权债务、担保、反担保等进行全面梳理,督促相关单位出具真实有效的书面文件,并保证如实向甲方披露。三是省政府明确支持政策。四是乙方承诺自身并协调吉林市相关部门对吉林化纤、国兴新材料现有政策支持不变,并根据需要继续给予大力支持。五是双方在本备忘录下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声明与承诺保证真实、准确且不具有误导性。六是未出现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情况。
5、双方后续就备忘录相关内容签署相关协议或约定的,以新签署的协议或约定为准。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备忘录的签署将强化吉林省、市党委、政府对公司的全力支持,公司将持续专注主业,发挥已有优势、加强科技创新,集中力量发展“粘胶长丝”与“碳纤维复合材料”。
本次交易为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变化,交易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然为吉林化纤集团、不会发生变更,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从吉林市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签署的协议仅是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备忘录,正式协议能否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转让交易事项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程序,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工作备忘录》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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