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15%的高额年利率,出借钱款竟然是从银行贷款获得……日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1年6月,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出具借条写明年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为赚取利息差额,在借款合同签署后的第三日,李某从不同银行多笔贷款后转账给张某,数额总计约50万元。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偿还本金,并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利息,同时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误工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或者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已向李某归还20万元,秦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出借人不仅不能实现转贷时约定的利率,还需要承担借款人还款不能的风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讯员 秦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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