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存在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存在在限售期内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1,800股A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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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存在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存在在限售期内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该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共计201,800股,回购价格为3.21元/股,详见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临2024-005)。同日,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3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2024-006)。自2024年3月9日起45天内,无债权人向公司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到期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规定,激励对象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激励对象因在限售期内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按其在首个限售期内的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存在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存在在限售期内退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1,8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0,230,4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号:B885806078),并已申请办理回购注销手续,上述201,8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2024年5月16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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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价格调整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和减资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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