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年05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化工”)、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君正”),均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本次向君正化工、鄂尔多斯君正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20,000万元人民币、60,000万元人民币。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向君正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4,892.15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为本、外币合计数)、向鄂尔多斯君正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5,8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3年度担保需求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62亿元(含162亿元,含等值外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信银呼保证合同字第087451号),约定公司为君正化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订立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合同编号:2024信银呼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2.0版,2023年)字第087401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8800)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99964号),约定公司为鄂尔多斯君正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订立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合同编号:(20880000)浙商银国证字(2024)第02801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0060400005-2024年人民(保)字0009、0060400005-2024年人民(保)字0010),约定公司为鄂尔多斯君正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订立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0060400005-2024年(人民)字00286号、0060400005-2024年(人民)字00288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人民币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701261131T

  成立日期:2002年5月13日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增平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铁合金冶炼;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固体废物治理;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炼焦;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泥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

  财务状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854,112.51万元,负债总额为923,200.92万元,净资产为930,911.5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9.79%;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9,262.32万元,净利润76,801.37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054,831.66万元,负债总额为988,883.09万元,净资产为1,065,948.5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12%;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44,019.64万元,净利润135,031.49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552812701U

  成立日期:2010年3月29日

  注册地点: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哲

  注册资本:422,000万元人民币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水泥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食品添加剂销售;铁合金冶炼;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煤炭及制品销售。

  财务状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354,725.94万元,负债总额为467,077.78万元,净资产为887,648.1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4.48%;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75,102.54万元,净利润82,560.77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285,469.17万元,负债总额为506,236.59万元,净资产为779,232.5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9.38%;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37,244.44万元,净利润20,857.22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君正化工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

  1、签署人: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保证人(甲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3、主债权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公司为鄂尔多斯君正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

  1、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1)签署人: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保证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主债权为自2024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贰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3)主债权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2、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1)签署人: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保证人(乙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2)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肆亿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君正化工、鄂尔多斯君正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君正化工、鄂尔多斯君正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且君正化工、鄂尔多斯君正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为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公司结合2023年度担保情况及公司2023年度经营计划制定了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2023年度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2亿元(含162亿元,含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的额度为133.12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52.12亿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数量,为本、外币合计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9.35%,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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