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5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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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达、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国、张林林、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余良兵、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达、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国、张林林、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余良兵、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万里锦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刘达、杭州明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国、张林林、珠海华安众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华安众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秀贞、刘顶全、张小亮、孙文兵、北京泰和成长控股有限公司、余良兵、珠海众诚联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2021年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红)78.33%股权。你们共同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与东方中科签订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万里红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时对东方中科进行补偿。

  万里红2022年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高度重视业绩承诺相关事项,已采取提起仲裁措施向相关方追讨业绩承诺补偿款,并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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