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4年05月1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进行公示。

  本次公示名单截至2024年5月10日公示期满,公示期10天,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公司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非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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