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均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其中案件一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6.79亿元;案件二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8.61亿元。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涉及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目前尚未指定管理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中止。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唐山金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科、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4)冀02民初24号。
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唐山分行”)起诉唐山金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金梁昱”)、重庆金科、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金科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云南金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泉亿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案号(2024)赣01民初134号。
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起诉公司、云南金科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科”)、云南金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顺美”)、临泉亿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泉亿启”)、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云南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案件一:(2024)冀02民初24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被告1:唐山金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2:重庆金科(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3: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资项目公司担保方)
案件二:案号(2024)赣01民初134号
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云南金科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3:云南金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4:云南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被告5:临泉亿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6: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概述
案件一: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与被告一唐山金梁昱就项目开发需要签署了两笔《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共计贷款额度6.1亿元,2024年7月25日到期。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顺利履行,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与被告一唐山金梁昱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唐山金梁昱以合法持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与被告二重庆金科、 被告三上海中梁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二被告分别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以被告一唐山金梁昱逾期支付利息为由,主张债务加速到期,有权要求被告一唐山金梁昱承担债务到期的偿付与赔偿责任,并要求担保方被告二重庆金科、 被告三上海中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案件二:原告中航信托代表信托计划与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工作达成《投资合作协议》,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为限以增资扩股方式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投资。合作期间,被告四项目公司未如期达到经营目标,且整改期限届满前仍未达到经营目标,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期限内无条件收购标的股权,并支付相应收购价款。
为担保原告中航信托在《投资合作协议》及配套文件项下债权的实现,被告二云南金科以其持有的被告三云南金顺美4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其持有的被告四项目公司34%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二云南金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与原告中航信托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其对被告四项目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向中航信托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五临泉亿启以债务加入人的身份加入因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应向原告中航信托支付股权收购款项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意与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共同、连带承担向原告中航信托支付股权收购款项的义务;被告六重庆金科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载明被告六重庆金科承诺若2023年4月30日原告中航信托仍持有被告三云南金顺美60%股权,则于该日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原告中航信托持有的被告三云南金顺美60%股权并支付收购价款。
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中航信托依约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合计支付股权投资价款73,20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六被告仍未收购中航信托所持标的股权并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立即履行股权收购价款、违约金等债务清偿义务,并有权行使相应的质权。据此,原告中航信托特向南昌中院提起诉讼,拟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为二案原告诉状中陈述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一:(2024)冀02民初24号
1.判令被告一唐山金梁昱向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4亿元。
2.判令被告一唐山金梁昱偿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0.73亿元。
3.判令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对被告一唐山金梁昱《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房屋等财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唐山金梁昱继续清偿。
4.被告二重庆金科、 被告三上海中梁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三被告负担。
案件二:案号(2024)赣01民初134号
1.判令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共同向原告中航信托支付股权收购价款中的股权投资本金645,5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共同向原告中航信托支付股权收购价款中的投资收益以及违约金(投资收益以及违约金=2022年3月10日(舍)之前的应付未付投资收益209,644.44元+2022年3月11日(含)之后的投资收益以及违约金(2022年3月11日(含)起至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离金科向原告中航信托实际清偿完毕全部股权收购价款之日止,以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应付未付股权投资本金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3日为215,824,730.56元)。
3.判令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共同向原告中航信托支付律师费100,000.00元及保全保险费。
4.判令原告中航信托在第1项至第3项诉请确定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二云南金科持有的被告三云南金顺美40%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中航信托在第1项至第3项诉请确定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二云南金科持有的被告四项目公司34%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四项目公司在第1项至第3项诉请确定债权范围内,向原告中航信托直接偿付应收账款。
7.判令原告中航信托在第1项至第3项诉请确定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二云南金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享有的对被告四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判令被告五临泉亿启对第1项至第3项诉请确定债权范围内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判令被告六重庆金科按照第1项诉请确定债权金额向原告支付股权收购价款中的股权投资本金。
10.判令被告六重庆金科向原告中航信托支付股权收购价款中的投资收益以及违约金(投资收益以及违约金=2023年4月30日(含)之前应付未付的投资收益+2023年5月1日(含)之后的投资收益以及违约金(2023年5月11日(含)起至被告六重庆金科向原告中航信托实际清偿完毕全部股权收购价款之日止,以被告六重庆金科应付未付股权投资本金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计算)。
11.判令被告二云南金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在原告中航信托全部实现上述
第1至第2项债权之前,继续按《中航信托·天垣20A182号房地产开发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合作协议》、《中航信托·天垣20A182号房地产开发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中航信托分配冗余资金,原告中航信托自被告三云南金顺美获得分配的该等款项(如有)用于抵扣上述第1至第2项债权。
1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以上二案已经唐山中院、南昌中院受理,均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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