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4(临)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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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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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 2: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 至下午 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22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7,986,1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83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441,8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38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544,2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4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8,054,9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3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510,6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4,544,2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462%。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蔄俊宇和王新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4,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7%;反对1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5%;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0%;反对1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20%;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2.00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54,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7%;反对1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22,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0%;反对1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3.00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63,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5%;反对1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2,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0%;反对1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4.00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63,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5%;反对12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2,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80%;反对1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5.00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49,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8,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06%;反对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6.00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3,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7%;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7.00 《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963,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2,4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7%;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蔄俊宇、王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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