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1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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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二o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8号院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因工作安排未能现场参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董事朱兴旺为会议主持人。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207,855,2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749%。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6,464,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731%。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05,540,0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6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1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27%。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董事会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2.00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3.00《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4.002023年年度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5.00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6.00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7.00 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8.00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9.00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议案10.00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63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4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17%;反对2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91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主持人推荐函。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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