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5月1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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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成都听花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花盛世”)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市监局”)成武市监罚告[2024]-5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公司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4-011号公告)。听花盛世于近日收到武侯区市监局成武市监处罚[2024]-5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 当事人

  名称:成都听花盛世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6号1楼附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2293267Y

  2. 违法情况

  当事人在销售听花系列白酒的过程中,使用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和“听花”酒未经核实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虽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但其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明知应知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食品禁止宣传治疗功能、功效作用等内容,仍向消费者宣传“听花”酒功效及未经核实的用户评价,以推介销售“听花”酒,主观过错明显。经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情况综合裁量,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处罚幅度上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3.处罚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听花盛世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并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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