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3:00,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T3楼16楼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索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73,797,6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55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73,409,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99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8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6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3,411,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8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5,5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10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3,411,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8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5,5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10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三)《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73,411,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8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5,5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10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73,411,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8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5,5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10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173,411,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8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5,5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10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73,411,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8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5,5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10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七)《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2023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173,411,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8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5,5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10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八)《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73,411,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8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5,5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10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九)《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73,411,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8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5,5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10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十)《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73,411,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78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2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5,51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5100%;
反对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9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伟、王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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