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024年05月0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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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方式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0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1、提案2采用累计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提案3仅选举一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提案5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票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预约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请股东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

  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3日,9:00-17:30;建议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邮箱地址:stock@e-tecsun.net)。注意登记时间以收到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时间为准。

  3、登记地点: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5、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为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赵丹敏

  电话:020-29118777

  传真:020-29118600

  电子邮箱:stock@e-tecsun.net

  四、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08”,投票简称为“德生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

  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 选举独立董事(如提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

  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

  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5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5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虢晓彬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后,董事会同意提名虢晓彬、张颖、王孝礼、肖雷、谈明华、邓荣飞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后,董事会同意提名王丹舟、张翼、付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及其修订对照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召集公司全体股东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5月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5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习晓建先生主持,并审议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以下事项,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提名习晓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届时当选的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现提名虢晓彬先生、张颖女士、王孝礼先生、肖雷先生、谈明华先生、邓荣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提名王丹舟女士、张翼先生、付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王丹舟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计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通过后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拟聘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拟聘独立董事人数比例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超过六年的情形。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虢晓彬:男,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就职于广州军区技术局,广东万国佳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999年参与创办德生有限,历任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13年获聘中国劳动学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2016年曾当选广州市天河区第八届政协委员。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虢晓彬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公告日,虢晓彬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6,853,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6%;与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张颖:女,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9月起就职于德生科技,现任公司董事、社保事业部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张颖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28,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王孝礼:男,196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中电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拟任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王孝礼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肖雷:男,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就职于75771部队、广州智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拟任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肖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谈明华:男,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航天部第一研究院,长沙前进计算机研究所。现任公司董事、长沙市中智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谈明华先生通过二级市场持有公司股份3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邓荣飞:男,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长沙铁道学院、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担任副院长、副局长、副总经理。现拟任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邓荣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丹舟:女,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财务管理学博士。曾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曾兼任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拟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王丹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2、张翼:男,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曾就职于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法律服务中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前海百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和嘉百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张翼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3、付宇:男,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瓮福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信息中心、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汇银通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付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习晓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当选的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习晓建:男,195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广州军区技术局,1999年12月起历任德生有限采购部经理、监事等职务。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采购部经理。

  截至公告日,习晓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1,4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并应当及时披露。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时间、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九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细则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列示如下: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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