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4-018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披露了与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特”)的诉讼事项,及科瑞科特提出反诉的相关情况。有关上述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涉及诉讼公告》(临2023-062)”“《苏豪弘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3-075)”
近日,公司收到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苏0104民初1589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288号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诚
被告:何亮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 999 号
(二)诉讼请求
1.本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科瑞科特向本公司支付两份《委托进口合同》项下的款项4971927.76元;
(2)判令科瑞科特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按同期LPR四倍利率标准分段计算;
(3)判令何亮对科瑞科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科瑞科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科瑞科特反诉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合同》;
(2)判令本公司向科瑞科特返还两份《委托进口合同》项下的保证金798947.20元;
(3)判令本公司向科瑞科特支付逾期利息,按同期LPR四倍利率标准计算;
(4)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二、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104民初15896号)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科瑞科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豪弘业支付两份《委托进口合同》项下款项4971927.76元及违约金(以2890611.30元为基数,2021年8月21日1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以4971927.7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2.何亮对科瑞科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苏豪弘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4.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委托进口合同》;
5.驳回科瑞科特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案件受理费等,由科瑞科特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因目前尚处于判决上诉期,未知相关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0128 股票简称:苏豪弘业 编号:临2024-019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8日收到财务负责人贾富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贾富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
贾富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司董事会对贾富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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