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4-018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8日14: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8日09:15一09:25,0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同日0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宏远路1号宏远大厦十四楼宏远房地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名,代表股份数量127,359,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8,280,604股的比例为19.9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9名,代表股份数量20,316,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8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第1至第5、第8至第11项提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第6、第7项提案。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注:总表决情况对应行的“占比”是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对应行的“占比”是指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采用列表等简明方式进行披露表决结果,其它提案的表决情况中的“占比”同上述释义,股份数的单位均为:股。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项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项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治烈、陈必成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四年五月八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4年04月13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05月08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数127,359,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95%。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共9名,代表股份数20,316,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83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11.《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上述第6/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等议案的审议通过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该等议案的审议通过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5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0,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5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0,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5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0,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5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0,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5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0,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142,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反对5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782,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反对5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7.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5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0,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8.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5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0,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9.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5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0,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5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0,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359,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0,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3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广鹏 见证律师:梁治烈
见证律师:陈必成
2024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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