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打工者的“护身符”

劳务合同 打工者的“护身符”
2024年05月09日 03:38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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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中,很多用人单位倾向于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雇佣员工,以避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处于弱势地位且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的劳动者为了养家糊口,往往也不敢直接拒绝用人单位的要求。可一纸劳务合同真的能够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起西固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30日,刘某前往西固区一家公司应聘焊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试用期间每日的工资,并确定以实际用工天数计算薪酬。由于刘某此前已有相关工作经验,很快就适应了工作岗位,公司对刘某十分满意,半个月后即与刘某补签了一份《劳务用工合同书》,约定刘某的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种职别、级别待遇、工资待遇福利及违约条款等事项。此后,刘某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每日按时上班工作,公司也正常发放工资。然而好景不长,2021年12月,刘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才康复,此后再未返岗上班。刘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却以其与刘某仅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刘某遂于2022年1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年2月,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刘某与公司自2021年4月30日起形成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又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等方面综合判断。此案中,双方之间所签订合同虽名为《劳务用工合同书》,但合同内容涵盖用人单位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及劳动者姓名、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试用期、培训、竞业禁止条款,并约定产生纠纷后由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此外,刘某从事的焊工工作,属于原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某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在工作中服从原告公司工作分配,遵守原告工作制度,双方具有管理上、经济上的从属性,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刘某自2021年4月30日起形成劳动关系。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承办此起案件的法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形成劳动关系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只有确认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刘某才能够进行后续的劳动维权。但诉讼中,原告公司似乎早有准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有被告刘某亲笔签名的《劳务用工合同书》,且里面明确记载双方之间仅是劳务关系。公司主张,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知道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故原告公司请求法院据此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订立与否并不是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还是要综合判断合同的具体内容、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隶属关系等因素。西固区人民法院借此案呼吁用人单位正视自己的法律义务,不要以一纸所谓的“劳务合同”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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