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是关于绿色发展要求监管的规定:
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法将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设计文件管理中对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职责对施工过程中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情况予以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是关于建筑绿色发展要求
落实情况查验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查验。未进行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完善细化建筑绿色发展验收规范,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是关于违反建筑绿色
发展要求查验处罚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查验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立法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第十三条、《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均对建筑领域节能审查范围、工程节能验收以及各相关部门在节能审查、验收中的职责界定等主要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绿色发展涉及点多面广,只有强化部门联动、过程监督管理及建筑绿色发展责任落实,才能保证建筑绿色发展目标实现。
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北京市在探索新型监管模式上已有一定实践经验,如自2022年起将施工图审查环节由过去的事前审批优化调整为“事前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管理”模式,涉及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部分已形成“绿色建筑专项检查要点”“装配式建筑专项检查要点”,成效明显
第十八条通过立法明确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各阶段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责任,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职责,在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标准、政策执行和建设工程质量等方面,对建筑全过程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是建设过程中落实绿色发展要求的重要保障。
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标准进行检查外,第十九条要求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内容涵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关于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和等级、超低能耗建筑性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绿色建材使用率、建筑垃圾处置等建筑绿色发展要求是否落实到位等并形成查验表,查验表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对竣工验收作出具体处罚规定。如出现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就使用、或虽进行了验收程序但工程验收为不合格就使用、或验收时把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等情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责令建设单位补办验收手续、停止使用,返修以及重新组织验收。
同时,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由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市、区两级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设计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为加强我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审核监管,切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针对高星级绿色建筑、AA(BJ)级以上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建立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市级专项抽查制度,并实时共享抽查监管信息,以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数据融合共享。
供稿部门:节能建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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