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一批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

广西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一批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
2024年04月26日 21:27 南宁晚报

4月26日,记者从广西文化和旅游厅了解到,今年4月,广西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文化和旅游工作特点,部署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为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震慑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对潜在的市场主体进行良性引导和警示。近日,广西文化和旅游厅梳理了5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陈某勇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陈某勇购进《2023康复医学与治疗技术》等书籍作为样本,在出租房内进行印刷、排版、装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注册的5家网店公开销售非法印刷的书籍进行牟利,被查获非法印刷书籍897本、半成品7箱(159册)、工具12台。

对此,北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陈某勇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例二:黄某颖销售破解登录软件案

黄某颖通过“闲鱼”App购买了南京易考无忧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无忧考吧全科目激活包”,试用成功后并进行破解,在没有获得南京易考无忧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设立的淘宝店铺销售该破解登录软件非法牟利。

对此,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黄某颖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他人作品表演权案

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以父之名》文字作品及《光芒系列》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在桂林市万象城演出,并向公众售卖演出门票。

对此,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黄某海侵犯院线电影著作权案

黄某海于2023年7月24日在影城使用手机对着正在播放《封神第一部:朝歌风云》的影片全程录拍后上传到百度云盘,并将该影片的下载链接上架到其开设的淘宝商铺售卖。

对此,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黄某海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北海市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北海市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爱学习数学5-A能力提高》《爱学习数学6-A能力提高》等书籍自行复印后,销售给参加培训的学员。

对此,北海市旅游文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及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赵金玲

编辑 | 孙玥

校对 | 卢小青

审核 |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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