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重视正当程序理念的贯彻

应当重视正当程序理念的贯彻
2024年04月24日 03:35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山东大学法学院冯俊伟在《北方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取证制度的困境与回应》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证据的生成方式、留存环境、收集程序、检验分析等都已发生变化,显现出与工业化时代明显不同的特点,刑事取证面临着取证活动的时空之变,即因社会发展带来的犯罪场景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取证场景、取证对象等因素的变化。传统刑事取证制度,难以有效回应网络空间取证、跨境犯罪侦查取证等新问题,在侦查人员专业能力、取证时间和取证空间等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回应解决数字时代刑事取证制度面临的多重困境,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都作了积极回应,促进了刑事取证制度的发展。其一,刑事取证框架的整体变动,增加了专门针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措施、丰富了刑事取证的法律内涵、细化了刑事取证的程序要求;其二,刑事取证制度的多重变革,逐渐推进从法定侦查人员取证到专业人员参与取证、从传统侦查取证到向网络服务者取证、从一般取证措施到快速取证措施、从国内取证程序到境外取证程序。   数字时代刑事取证制度的发展更多体现了惩罚犯罪的实践需求,对权利保障关注不够,应当重视正当程序理念的贯彻,保障犯罪嫌疑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除了权利保障这一重要课题外,数字时代刑事取证制度的发展完善还需要回应其他重要课题。第一,刑事取证启动的明确化。应当严格区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刑事侦查取证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刑事取证行为仅能发生在初查、调查核实和刑事侦查过程中,并且在初查过程中仅能开展不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产生影响的任意性侦查措施;第二,刑事取证措施的体系化。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刑事侦查措施体系,在原有刑事侦查措施体系的基础上,增加针对电子数据的搜查和调取两类措施,并应当区分取证措施与证据保全措施,将电子数据冻结作为证据保全措施继续保留;第三,刑事取证程序的精细化。从刑事取证程序来看,电子数据搜查、电子数据调取作为针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新措施,需要完善适用程序;第四,刑事取证制度的协同化。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取证制度与司法协助制度和非刑事程序的调查取证制度应当进行衔接,以促进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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