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元论转向一元论比较不同学说优劣

从多元论转向一元论比较不同学说优劣
2024年04月24日 03:36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暨南大学法学院戴哲在《清华法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专利许可使用权性质的重新界定及规则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长期以来,我国在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争议,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其一为债权说。这种学说认为,许可合同的成立只会在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超越债权的权利;其二为物权说。这种学说认为,专利许可使用权具有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性质,被许可人能够在许可的范围内排除第三人实施专利,哪怕普通被许可人也不例外;其三为区分说。这一学说体现为对前两种学说的整合,其将许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只认定其中特定类型的许可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而其他类型的许可使用权被认定为仅具有债权性。三种不同的学说,形成了一种多元论的范式,上述三种学说都可以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上找到支撑。   我国对于专利许可使用权定性所采用的多元论范式存在较大的缺陷。不同理论下的规则不具有共存之可能,强行植入此种范式,已经使得专利许可规则内部存在冲突,难以自洽。事实上,债权说、物权说、区分说原本彼此互相独立。我国之所以会在许可使用权上产生多元论范式,源于对这些差异学说未加区别的一并引入,实属不当。   为了摆脱此种困境,有必要改变专利许可使用权定性的范式,从多元论转向一元论。在新的一元论的范式下,应比较不同学说的优劣,慎重地选择其中一种学说对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定性。   比较现有的三种学说,债权说难以充分保护被许可人利益,而物权说却又过分保护被许可人利益,处于中间层的区分说更适合作为统辖体系的单一学说。在以区分说为基础的一元论下,我国有必要对现有的专利许可规则作出修改,以建立逻辑自洽的许可规则体系。首先,应对独占许可设置登记要求,我国只需按照专利转让的规定对专利独占许可的登记效力进行规定即可;其次,应当允许独占被许可人的再许可。独占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权能应当受到限制,其只能再许可他人以普通或排他许可使用权,而不能再发放独占许可;再次,应限缩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适用范围;最后,应承认独占许可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诉权。一方面,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不再享有基于专利权能所产生的诉权,另一方面,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基于债权利益受损而提起诉讼。由此,我国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定性争议可得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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