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世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6,591,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2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6,582,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1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153,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14%。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144,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8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8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8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8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8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8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8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8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8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8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1%;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樱、张熙子
(三)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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