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设施停运,如何准确认定违法情形?

脱硫设施停运,如何准确认定违法情形?
2024年04月23日 19:17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案情

2023年10月23日上午10时,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B公司页岩砖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的隧道窑正在生产(烘干窑正在烘烤砖坯、烧道窑正在焙烧砖坯),而与脱硫塔配套建设的4台碱液循环泵未运行,窑内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直接由引风机引入脱硫塔烟筒外排。一会儿,该厂负责人李某从厂另一侧跑过来对执法人员说,是控制4台碱液循环泵电机的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出现了故障了,执法人员当即提出立即更换电闸开关。

当日下午17:20分,执法人员又迂回到该厂,脱硫塔仍然未运行,询问其原因,李某称当天下午一直很忙,没有时间到城里去购买电闸开关,但已电话通知在县城内售电闸开关的朋友送电闸开关到厂里,至今还未送到。

对此问题,执法人员认为B公司页岩砖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B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XX万元罚款。

分歧

在本案的讨论过程中,有关执法人员对B公司页岩砖厂的违法情形的认定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页岩砖厂脱硫塔未运行,窑内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由引风机引入脱硫塔烟筒直接外排,其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一)项“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情形,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XX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页岩砖厂脱硫塔未运行,其原因是控制脱硫塔运行的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出现了故障,导致脱硫塔未运行,加之未及时更换电闸开关,致使窑内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由引风机引入脱硫塔烟筒直接外排,其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形,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XX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B公司页岩砖厂的行为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条责令改正,并处XX万元罚款,但是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是“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厂外排了哪些污染物?当时又没有现场进行监测,所以本案证据不足。

第四种意见认为,《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是“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而B公司页岩砖厂出现故障的是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那么,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是否又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范畴呢?

对此问题,从加强对污染物处理设施日常管理来看,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解析

实践中,致使企业治污设施停运存在不同原因,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准确认定违法情形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执法。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由此可见,“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实际上是“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一。

1.如何认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关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有:(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2.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是否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范畴?

在本案的讨论中,有法制审核人员提出,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是否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是脱硫设施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凡属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环境保护设施。显然,控制脱硫塔运行的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属于环境保护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范畴。

另外,我们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这一规定,也可以进一步印证控制脱硫塔运行的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范畴。

3.没有监测数据,如何认定污染物排放情况?

在本案中,虽然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没有对该厂进行监测,但该厂的主要原料为页岩和煤,从B公司页岩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分析”中查阅到:该厂为2条隧道窑,窑内焙烧阶段有焙烧废气SO2、氮氧化物、氟化物产生。采用的钠钙双碱法喷淋塔脱硫除尘,脱硫能力95%,处理后烟气由15m高烟囱达标外排。所以,第三种意见的担心也是多余。

4.本案的情形应当如何认定?

检查时,B公司页岩砖厂脱硫塔未运行,窑内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由引风机引入脱硫塔烟筒直接外排,看似很符合“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情形,但笔者认为,这种认定不够细致,还应当深入调查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具体原因。

结合本案,执法人员上午10:10分检查时,脱硫塔未运行,该厂负责人李某当即确认是控制4台碱液循环泵电机的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出现了故障。当日下午17:20分,执法人员又迂回到B页岩砖厂,脱硫塔仍未运行,李某仍未购买并更换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致使脱硫设施至少长达7小时未运行。

据调查,B公司页岩砖厂距离县城仅5公里路程,该厂也配备了电工。也就是说,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出现故障是导致脱硫设施停运的前提原因,加之李某发现脱硫塔配套的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出现了故障后,未在合理时间内购买并安装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致使应当及时恢复脱硫塔正常运行而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恢复运行,其行为完全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形。所以,第二种意见认定这家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更有道理。

同时,经调查,李某经营页岩砖厂近20年,该厂安装脱硫塔已达7年时间,他也知道脱硫设施停运后,则会造成二氧化硫等其他污染物污染大气环境,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作者单位:刘永涛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刘波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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