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王佳飞 每经编辑 杨夏
4月19日,大有能源(600403.SH,股价3.31元,市值79.14亿元)公告称,2024年3月29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2024)青民终42号《应诉通知书》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院提起上诉。
青海省高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上诉的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义海”)及大有能源。
公告显示,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本次上诉要求天峻义海向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赔偿恢复工程费用3.63亿元,补偿性恢复费用3.67亿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调节服务2.68亿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产品供给2528.1万元,恢复效果评估费用230.4万元,鉴定评估费用90万元,律师费308.1万元,以上合计10.30亿元。同时,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还要求天峻义海原股东大有能源承担连带责任。
大有能源表示,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此事的缘由为,2023年4月,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天峻义海和大有能源为被告。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认为,天峻义海自2003年进入海西州木里矿区以来,违法违规对聚乎更矿区三号井进行煤炭开采,对高寒草甸土壤、植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影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天峻义海原为大有能源出资设立的公司,2020年12月24日,大有能源将持有的天峻义海100%股权转让给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认为,大有能源在转让天峻义海前,明知矿区面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事实,但在控股天峻义海期间对木里煤矿生态环境损害状态持放任态度,并未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要求,积极履行投资开发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致使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延续至今,应当与天峻义海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3)青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天峻义海向原告海西生态环境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6.15亿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113982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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