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暨 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暨 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2024年04月18日 04:43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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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37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10:00-11: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

  (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 至5月7日(星期二)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xzg1129@163.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披露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4月27日披露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 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5月8日上午10:00-11:00召开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 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8日上午10:00-11: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谢百军先生、总经理谢迅先生、财务总监吴建红女士、董事会秘书密志春先生、独立董事张春鹏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5月8日(星期三)10:00-11: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至5月7日(星期二)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 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xzg1129@163.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 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密志春  电话:0575-83122625  邮箱:xzg1129@163.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 (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 内容。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4-038

  转债代码:111013          转债简称:新港转债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的相关规定,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1.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2.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②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I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③第②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3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上述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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