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04月18日 04:43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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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9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科林南区)公司3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9日

  至2024年5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4年4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e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第3项议案、第10项议案、第11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3项议案、第10项议案、第11项议案

  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提案,应当单独说明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具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但参会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如以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信函上注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字样,并附有效联系方式。

  (二)登记时间:2024年4月30日(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三)登记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区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二)参会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联系人:贡建杰

  电话:0311-85231911   传真:0311- 85231087  邮箱:ke1911@kechina.com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8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1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1.2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投资对象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以及其他低风险投资产品。

  1.3决议有效期

  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4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临时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对象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以及其他低风险投资产品。在实际投资产品余额不超过投资额度的情况下,相关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单笔最长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1.5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实施的,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3.1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再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独立董事出具的相关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在保障资金安全、合法合规和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临时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条件和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十条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再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以对其年度审计评价意见替代调查审核意见,报请董事会。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 条除发生前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公司代码:603050            公司简称:科林电气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9,084,858.65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2,089,791.9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4,373,745.58元。

  公司2024年4月1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2023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90,837,65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转增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为272,512,968股(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数所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电力行业总体情况

  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2023-2024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 2023 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9.22万亿千瓦时,人均用电量 6539 千瓦时;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6.7%, 增速比2022年提高3.1个百分点,国民经济回升向好拉动电力消费增速同比提高。2023年,全国新增发电装机容量3.7亿千瓦,同比多投产1.7亿千瓦,其中,新增并网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 2.2亿千瓦,同比多投产1.3亿千瓦,占新增发电装机总容量的比重达到58.5%。截至2023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 29.2 亿千瓦,其中,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5.7亿千瓦,占总装机 容量比重首次突破50%,达到 53.9%。分类型看,水电4.2亿千瓦(含抽水蓄能 5094 万千瓦); 核电5691万千瓦;并网风电约4.4亿千瓦(含陆上风电4.0亿千瓦、海上风电3729万千瓦); 并网太阳能发电 6.1亿千瓦。

  (二)新型储能行业情况

  (1)新型储能市场保持高速发展

  根据中国能源研究会储能专委会/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CNESA)全球储能数据库的不完全统计,2023年我国新增投运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达到 21.5GW/46.6GWh,功率和能量规模同比增长均超150%。截至2023年底,新型储能累计装机 34.5GW/74.5GWh。从投产项目规模等级来看,百兆瓦级项目数量增速明显,100余个百兆瓦级项目相继投运,与2022年相比增长370%;规划/建设中的百兆瓦级项目数量550余个,较2022年增长41%。 锂电池储能技术仍是主流,非锂储能技术应用逐渐增多。从技术路线来看,磷酸铁锂仍是主流,非锂储能技术应用逐渐增多。

  (2)价格政策和市场机制仍是关键

  2023年,各地继续对新型储能的商业模式进行探索,主要通过容量租赁、容量调峰市场、容量补偿电价等方式对新型储能的容量成本进行补偿。广东、山东 及山西等地陆续出台了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相关政策,进一步拓宽了独立储能的收入来源。在南方五省,虽然 2023年独立储能参与相关电力市场和新能源租赁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但仍然存在电能量市场价差小、新能源企业租赁意愿不强、租赁价格较低等问题。此外,产业竞争加剧,储能系统价格走低。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的统计数据,2023 年电池级碳酸锂价格年末均价已跌破10万元/吨,与最高60万元/吨相比,价格降幅超过80%;正极材料与电解液价格降幅超60%,负极材料与隔膜下跌超过20%,方形电芯(磷酸铁锂)降幅超51%, 储能系统均价年末较年初跌幅接近50%。储能系统价格走低,一定程度有利于储能电站项目投资建设。

  (三)充电桩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相关数据,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充电联盟内成员单位总计上报公共充电桩272.6万台,其中直流充电桩120.3万台、交流充电桩152.2万台。从2023年1月到2023年12月,月均新增公共充电桩约7.7万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省、区、市运行情况显示,广东、浙江、江苏、上海、湖北、山东、北京、安徽、河南、四川TOP10地区建设的公共充电桩占比达70.7%。全国充电电量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河北、四川、浙江、上海、山东、福建、陕西、河南等省份,电量流向以公交车和乘用车为主,环卫物流车、出租车等其他类型车辆占比较小。2023年12月全国充电总电量约38.1亿度,较上月增长2.7亿度,同比增长78.1%,环比增长7.5%。数据还显示,2023年1-12月,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338.6万台,同比上升30.6%。其中公共充电桩增量为92.9万台,同比上升42.7%,随车配建私人充电桩增量为245.8万台,同比上升26.6%。截至2023年12月,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为859.6万台,同比增加65%。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汽车对比情况显示,2023年1-12月,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338.6万台,新能源汽车销量949.5万辆,充电基础设施与新能源汽车继续快速增长。桩车增量比为1:2.8,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

  随着2023年国内各大车企逐渐推出支持800V电压平台的新能源汽车,公共直流充电也逐渐向高压、高功率演变,10-20分钟就可将电量充到80%,几乎等同于汽车加油的时间,同时纯电乘用车和商用车电池容量也在逐步攀升,甚至可以高达 400-500KWh,这些信息表明,超快充技术的发展和充电速度依然是未来提升充电体验的首要需求。与传统风冷技术相比,液冷技术不仅具备重量、体积小的优势,节省安装空间,在散热效率、防护等级和安全性均更高,且可满足大功率充电的需求。 充电设施管理趋向于数字化、智能化伴随AI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充电算法及充电策略分配越来越成为影响充电效率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在公共充电领域,功率矩阵温度控制、负载调节的科学应用将高度依赖于数字化智能充电技术的发展,通过智能电网、物联网、5G 通信技术、大数据云计算、车联网等技术来实现 设施无人值守、充电安全快捷、充电网络智能调度等商业价值的充分挖掘。

  科林电气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智慧电力系统解决方案。公司立足电气设备制造及服务,打造以“配用电装备板块”、“智慧能源板块”为主的一体两翼、双轮驱动的双主业,为电力行业、公共事业及大型行业客户提供智慧电力系统解决方案。同时为进一步全方位服务客户,公司打造“电力工程服务板块”、“产业投资及孵化板块”为两个支撑业务板块,形成2+2业务架构。

  配用电装备板块:专业从事智能电网配电、变电、用电、高低压开关及成套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公司是行业内产品线较为齐全的少数企业之一,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家电网智能电网配电、变电和用电建设领域。主要产品包括综合自动化系统、配电终端、配电主站软件、智能电能表、高低压预付费、高低压真空断路器、环网柜、成套设备等。

  智慧能源板块:公司打造的区别与于主业电气装备制造的全新业态。围绕“新能源”,开展新能源投资运作、智能运维、核心科技设备及软件、微电网系统、多位一体能源供应等新业态,相关产品和服务涉及分布式光伏电站EPC及运维、储能设备及储能电站的建设与运营、充电桩及充电站的建设与运维等多个新能源领域。

  电力工程服务板块:公司专业从事电力工程和分布式光伏等业务的EPC总承包业务,拥有设计、施工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完整资质。依托于公司产品线较为齐全、团队执行力强、上市平台等优势,为用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交钥匙工程。同时拉动公司产品向更符合市场方向升级。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39.04亿元,同比增长 48.8%,主要是公司主营产品业务增长;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99亿元,同比增长161%,主要得益于公司各类产品均实现增长、销售毛利率同比提高和期间费用略有下降所致。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2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公司名称: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担保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石家庄泰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恒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慧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云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汇领互感器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 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担保方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亿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鉴于母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为满足母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共享金融机构的授信资源,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具体包括: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石家庄泰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恒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慧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云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汇领互感器有限公司和石家庄科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拟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担保额度为敞口概念)。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到期或可能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再保理、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收益权到期兑付、转让的应收账款回购、履约担保、信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股权基金融资、结构化融资、资产管理计划、专项理财计划、以自有资产抵押为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等,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根据各子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由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并调剂具体的融资担保事宜。

  拟对母公司担保计划如下: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经董事会7名董事现场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前述担保事项。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各公司完成相应内部审核流程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业务,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经股东大会核定之后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2月12日

  注册资本:162,210,100元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主营业务:配网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发电站自动化系统、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交直流电源系统、一体化电源系统、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水利发电自动化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能效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太阳能电源控制器、光伏及风力发电系统的逆变器、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微电网并网产品、变压器、电力成套设备、开关设备、箱变设备,电子/电磁式互感器、组合互感器、绝缘件、传感器、型材结构件、箱体(控制台、机箱、机柜),电力仪器、仪表、单/三相电能表及高低压费控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监控运营管理系统、混合储能电源模块及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储能装置器件、储能电池安全件及配件、空气热源泵热水器设备及数据通信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及售电;技术服务;转让,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耗材,电子元器件。中央集中供热水系统及其配件的设计,安装;电工器材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881,896,215.36元,负债总额为1,874,518,331.77元,所有者权益为1,007,377,883.59元,营业收入为1,208,191,266.21元,净利润为102,089,791.99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5.0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金融机构的要求在该担保总额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事宜,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事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框架性担保议案的形式对企业内部担保情况作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鉴于本次担保议案中,担保人和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外担保,所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对子公司全年担保做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能有助于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额度申请。

  七、累计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96亿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9.43%。不存在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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